2、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1911年的《克莱顿法》第4条允许私人原告就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为其损失三倍的赔偿。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马上得到积极的回应。美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浪潮始于1926年的United States v. General Electric案。该项制度也在此后的判例和成文立法中逐步得以完善。该项制度也为很多其他的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所借鉴。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发挥私人在反垄断法中的作用,欧盟《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条规定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