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谐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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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和谐刍议【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立法和谐的概念,进而论述了立法和谐的具体内涵和价值要求,进而在分析立法和谐的阻碍因素的基础上,指出立法和谐应当继续推进。  【关键词】立法和谐价值要求阻碍因素推进内涵    一、立法和谐的概念界定    当代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变迁、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社会转型时期,制度的调整相应地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利益格局变化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动无疑会引起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同时也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基

2、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和谐社会指的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这几个方面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容。其中民主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而和谐社会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立法则是民主法治的基础,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可以说,实现立法上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立法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

3、实践途径之一,也是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尤其是在和谐已成为我国法律基本价值的今天,立法和谐表明了这样一种趋势:我们的立法机关必须对立法目标、立法功能、立法技术等有更为理性的认识。因为,“一国的法律是否为良好的法律,不独为合理价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而更主要的是合理的价值通过规范的形式化和制度化以及规范的运用,转化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在非和谐、非民主、非科学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法律必定是“劣法”或“恶法”。    二、立法和谐的具体内涵    本文认为立法和谐的具体内涵应体现在立法的内容、程序和技术三个方面,即立法内容的民主化、立法程序的正当化和立法技

4、术的科学化。  立法内容的民主化。立法内容的民主化是指在立法活动中要贯彻群众路线,体现人民共同利益,保障人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和监督立法活动。立法内容的民主化首先体现为立法利益的平衡性,让立法涉及的各方面利害关系人在彼此沟通的基础上,寻求相互妥协的方案。其次体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立法的最基本主体。再次体现为立法内容的平等性。立法是权利和义务的产生阶段和分配阶段,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主要阶段。  立法程序的正当化。立法程序的正当化即正当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所能包容的价值能否体现立法的公正、

5、公平,这是立法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立法程序的正当化首先体现为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排除立法程序之外的各种人治因素的干扰。其次体现为立法活动的公开性。在立法过程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所有立法资料、文件和信息都应该对社会公开。再次体现为立法活动的参与性。立法要面向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能够以最基本立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立法技术的科学化。立法技术的科学化是指立法活动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客观规律。立法技术的科学化首先体现为树立现代立法观念,包括人本、民主、法治、国

6、际化等立法观念。其次体现为所立之法应包含民主、自由、公平、效率等基本法律价值。第三体现为运用现代立法技术,如立法的语言风格、合理预测、编制技巧等立法技术。第四体现为立法内容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既要体现与现行宪法的一致性,又要保持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协调性。    三、立法和谐的价值要求    正如前文所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立法则是民主法治的基础,而立法价值的良恶,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和谐社会要求的立法价值应该包括如下方面:  1.和谐社会要求民主的立法  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而只有真正代表民意的立法才有可能真正地

7、协调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才能获得民众的真正服从和信仰。  我国民主立法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从制度层面符合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完善。  除了健全代议民主制之外,现代民主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公众参与。代议民主制的不足,给立法机关带来了立法公开、立法过程公众参与的要求。如果说公众参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具有弥补作用的话,对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则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为与立法机关立法相比,行政立法毕竟缺乏民主合法性并且更加容易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

8、参与严重不足,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过多地考虑政府目标的实现,甚至利用行政立法“与民争利”,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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