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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执法检查税收法律救济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解决税收行政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保障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逐步提高,税务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将逐渐增加,因此对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也就日益重要。在我国,税收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2、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
3、,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7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百条;(四)《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二、执法程序(一)申请税务管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这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环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提出口头申请复议,也可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同时递交《赔偿申请书》。代理人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
5、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必须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二)受理1、接收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及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当场填写《复议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2、初审申请。接收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主要方面是: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
6、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7第十四章税收法律
7、救济的检查(1)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审查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2)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审查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之内。(3)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审查本税务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行政复议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4)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审查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5)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8、第十七条,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3、处理申请。在进行上述初审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不同的处理:(1)不予受理。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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