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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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的刑法学分析: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刑法适用中是具有较大争议的。针对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一项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问题。对这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对定罪的影响,对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应该适用哪项罪名,是目前这类案件争议较大的问题。  关键词:酒驾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  简介:江雯斐,法学硕士,江西师范大学初教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经济与法制;王松山,法律硕士,江西省高级人民

2、法院刑三庭高级法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D924:A:1009-0592(2011)10-057-02  一、醉酒驾车交通肇事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都在不断增长,同时存在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驾车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渐增多,由于酒精对人体的神经具有一定的麻醉作用,它会导致饮酒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定时间内被减弱或者丧失。因为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酒后驾车更是大大增加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故大部分国家都禁止酒后

3、驾车,不少国家将醉酒驾车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据相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新京报》2009年8月10日载“北京半年97人死于酒驾,仅次于大货车撞人”。醉酒驾车犯罪现象形势严峻,不容乐观,危害严重。  二、醉酒驾车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依据

4、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一种,目前世界各国都把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认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们这里说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指的是因为饮酒过量,超过了饮酒者自身的承受能力,导致饮酒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或丧失的状态。醉酒行为人对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何在?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西方刑法学者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消极说;积极说;折衷说。  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西方刑法学者更是众说纷纭,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5、1)“公共利益”说。这种理论突出强调的是社会利益,忽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区别醉酒的不同原因,也没有指出醉酒人犯罪的行为本身具有可罚性。解决的方法是以公共利益为重,一般的刑法原则绝对服从根本的社会利益。(2)“预先故意”说。这种理论指出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醉酒前行为人能够预见到醉酒后产生的各种后果,包括法律后果。(3)“原因自由行为”说。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责任能力、罪过等,仅仅存在于实行行为期间,行为人在行为前的精神状态不能成为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就是说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

6、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这就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简称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醉酒状态下的行为就产生了疑问: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因为没有责任能力或者责任能力减弱,那么就不能追究其责任或者应减轻其责任。这样的话,显然不利于打击酗酒滋事、借酒撒疯的犯罪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无法满足防卫社会的需要。故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运而生。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着重在于分析醉酒的原因,如果醉

7、酒人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醉酒,并进一步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么行为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醉酒是因为不可归责于醉酒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应按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的实际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  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中,以下三点因素在我国几乎成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通说:(1)酗酒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应当加以制止。(2)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最多只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减弱;

8、(3)醉酒是醉酒者自己的饮酒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并非不可避免。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是可以预见或认识到自己在醉酒以后,会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上均有缺陷。  第一点根据显然是难以成立的。这种观点从根本上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将酗酒本应受到道德的谴责的原因拿来当成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第二点根据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同危害行为,对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不同的要求。在不作为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身体不受大脑支配,便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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