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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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第1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郊区)持城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工作。财政、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第四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承担,适当救济,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有劳动能力者自食其力的原则。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市统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

3、据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六条凡市区居民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对象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月发给保障金。第七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社会孤老人员,在保障线标准基础上加发10%保障金。第八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庭中,有重残疾人的,在原保障线标准基础上为一名重残疾人加发5%保障金。第九条家庭成员的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第十条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所有

4、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和职工另谋职业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扶养费及遗产、遗款;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接受的馈赠。优抚对象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抚恤(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一条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的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第十二条家庭成

5、员中无固定职业、下岗和待业人员,凡年满18周岁至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收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十三条居民申请社会保障金,应当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发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第十四条居民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成

6、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明。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保障对象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市、区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复查。对已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停止发放保障金,收回《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如

7、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收入,造成冒领保障金的,取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资格,并追回多领的保障金。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定期张榜公布,公开对象,公开金额,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负责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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