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时代政党国家的法治化

改革时代政党国家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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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时代“政党-国家”的法治化-学术研究论文改革时代“政党-国家”的法治化孙国东内容摘要“改革”的时代背景和“政党一国家”的政治架构,构成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国家建构的主要政治与社会—-历史背景。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克服政治教条主义、“中国特殊论”和文化守旧主义。改革时代“政党一国家”的法治化,面临执政党的政治主导性与法律的“不可随意支配性”、社会层面的“分类监护体系”与法治所内在要求的“立法分类的非任意性”、“社会基本益品”的“有限准入体系”与法治所内在要求的法律的平等性之间的张力。改革时代“政党一国家”的法治建构,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应

2、遵循政法分离和人大至上两个原则,并构建合宪性审查、财政法定(税收法定和预算法定)这两大政治“基础秩序”,这将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实质性建构。关键词改革政党一国家国家组织能力法治化作者孙国东,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博士。(上海200433)正像法律是与特定时空的文明秩序相联系的,建构由法律所主导的治理秩序——法治——亦不例外。“改革”的时代背景和“政党一国家”的政治架构,构成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国家建构的主要政治与社会一历史背景,并对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改革”即“变法”,就是要通过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变革以适应经济基础的

3、发展需要,因此它本身就面临着“变法与法治”的内在张力,即变法对社会需要的及时回应性与法律的安定性之间的张力。现代法治其实是与“例常时代”相适应的治理秩序,以社会政治秩序的“例常化”为基本的运行情境,而改革时代恰恰是一个“非例常化”或“前例常化”的时代。如果深入到中国语境,改革对法治的影响其实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历史规定性”,并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相。这主要体现在“政党一国家”的政治架构,为改革所承载的历史使命及法治国家的建构限定了基本的政治条件。当前中国的改革,从属于晚清以降中国作为“超大规模型”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探索实践和中国作为“文明型

4、国家”的现代转型事业。同时,促进“政党一国家”的法治化,既是现时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的目标所向。因此,“改革”、“政党一国家”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嵌共生,对中国法治国家的建构构成了根本制约。既从学理上厘清由此带来的特殊挑战,又保有法治国家建构的方向感,是严峻考验研究者心智和人格的一大难题。从三种“法治中国论说”谈起如果把法治视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备充分的时间意识,我们就应当在坚定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前提下,对各种实质上有损于法治国家建构的论调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反思。当下,主要有三种不同路向的“法治

5、中国论说”值得我们警惕:一是以部分老左派为代表,以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教条主义理解来消解现代法治;二是以部分新左派为代表,则以“大国治理”等为理据,并以反思西方法治模式为由,实际上解构法治的理想;三是以部分文化守旧主义者为代表,倡导引入“礼治”补充乃至对抗法治国家的建构。这三种论说可被概括为政治教条主义、“中国特殊论”和文化守旧主义。关于“专政”与“法治”的关系,邓小平在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视角反思苏联模式和“文革”的讲话中,其实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认识起点。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

6、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那么,为何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曾经带来了人类历史上的劫难呢?这不能不让我们回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历史实践和马克思主义自身的思想传统,,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宪法学者华炳啸曾对此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其研究发现:“对现实社会主义运动真正构成最大威胁的,是不能克服旧制度遗留下来的集权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自由主义运动。”“文革”和苏联模式的问题即在于此。从马克思主义自身的思想传统来看,我们应当与时俱

7、进地看待马克思最初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显然,我们今天再来构想“法治”与“专政”的关系,理当吸取“文革”和苏东的经验和教训,同时秉承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之理念,以“政党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旨归,探索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原理。任何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理解,不仅无益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事业,甚至也有违执政党长期执政的历史期许。关于第二种论说,在法学界尤以强世功的“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论”为代表。这种论说在各种理论的包装下,以“贴近现实”的面目呈现出来,具有相当的迷惑性。的确,“超大规模型”国家堪称制约中国现代国家建

8、设的“历史规定性”条件。对中国而言,如何在十亿级人口的超大规模国家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是前无古人的历史事业。因此,西方既有的法治模式势必会与中国作为“超大规模型”国家的历史规定性条件有龃龉不合之处。对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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