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立法背景与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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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刑立法背景与配置研宄摘要:世界各国经济的高速发刑罚的发展也日趋多元化,与此同时,世界各个国家已经对刑罚制度加以改革,当前针对刑法中以自由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制度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开始转变,同时,作为正在进行刑罚理论革新的我们来讲,我国刑罚配置依旧是以重刑主义的色彩极为浓厚,而为人所诟病。为了达到刑罚价值多元化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关键词:罚金;立法配置;轻缓化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302-02作者简介:董政(1990-),男,汉族,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宄生;曹军(1

2、991-),男,汉族,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宄生。一、罚金刑立法配置概说(一)罚金刑的概念罚金刑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概念,中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有如下几种:(1)罚金刑乃令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2)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3)罚金是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4)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包括单位)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5)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上述五种定义是中外学界对于罚金刑的概念的不同认识,我个人认为第二种定义是较为客观与切合实际

3、的。首先应该明确罚金刑适用的对象是犯罪人,在我国犯罪人是一个统称概念,并不单单指的是个人并且包括单位,其次就是实施主体是法院判令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罚金刑的特征第一,罚金刑是一种刑罚方法,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其本身就带有刑罚的本质特征,此点明确了罚金刑在刑罚中的具体地位,树立罚金刑在我国刑罚当中的地位,可以树立罚金刑自身权威,有效地打击以及防止犯罪。因此,罚金刑是令犯罪人感受到痛苦的一种刑罚方式,对于在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罚金刑方式,完全是根据犯罪人本身所应该承受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第二,罚金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拥有的财产。罚金刑

4、以其自身所代表的意义中不难发现罚金刑根本出发点在于处罚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权,此点不仅将罚金刑同其他刑罚处罚方式区别开来,也将其同没收犯罪违法所得相区别开来。在刑罚处罚方式中的罚金刑所具体的是,罚金刑令犯罪人合法权益受到处罚。第三,罚金刑所剥夺的金钱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罚金刑的本质是通过刑罚判处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犯罪人所缴纳的金钱归属于国家,此点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公民权利代表的国家有义务将犯罪人的金钱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强制措施的、我国法进行立法配置的状况及其立法评析(一)我国罚金刑立法配置的状况1.罚金刑在我国刑罚配置中处于

5、附加刑的地位罚金刑的地位,是指罚金在一国刑罚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从世界主要国家刑法典来看,关于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罚金刑为主刑。2罚金刑既作为主刑,又作为附加刑。3无主刑、附加刑之分的罚金。4罚金刑为附加刑。近年来,刑法界对是否需要改变罚金刑的地位问题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罚金应上升为主刑,并且可以和其他主刑并科。二是反对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主张保持罚金在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地位。三是认为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但也不能作为我国刑法的主刑。从上述争论中反映出,否定观点往往在技术上考虑的多一点,认为罚金刑作为主

6、刑则无法附加适用了,反而会限制罚金刑的扩大适用。这种主张显然有些本末倒置。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罚金刑应上升为主刑,但可以并科适用。以从我国学界较为多数的观点来看,将罚金刑定格为主刑,己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呼声。1.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轻罪与过失犯罪配置较低罚金刑在我国《刑法》分则的配置十分广泛,在刑法各个章节中全部配置有罚金刑,但从总体布局来看,呈现出比较集中的态势,即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所谓贪利性犯罪,是指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来考虑,主要是指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主观上具有贪财图里目的或者动机的犯罪。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罚金刑主要应

7、适用于一些轻罪,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保证犯罪人不另起犯意。刑法是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和轻罪的分界线,针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法进行配置于轻罪的特点不明显,不利于罚金刑功能的发挥。1.罚金刑主要适用于故意犯罪在我国,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的比例远远低于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54个过失犯罪里,包括对法人单位判处罚金在内的罚金刑罪名只有8个,这同故意犯罪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二)罚金刑适用方式之立法评价1.以必并科为主的罚金刑又导致刑罚趋重之虞从我国对罚金刑使用方式的规定来看,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且绝代多数罪

8、名采用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并科的适用模式,说明立法者的目的是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我国现状是以贪利性犯罪为主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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