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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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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耍手段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Z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H臻完善和规范。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人的威慑作用。但从修订示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并强人意。随着修订示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己FI渐突出。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罚金刑主要适川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
2、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和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英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人。“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血的界限或程度。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吋,所具冇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
3、性的法律涵虽,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虽”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笫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対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屮的罚金幅度是人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暈”值过人。(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
4、对应。罚金刑“法律涵量”应与刑罚“法律涵量”相对应,这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修改后的刑法不仅对法律规定进行了扩充,增加了条款和若干个新的罪名,而凡对刑法分则的刑罚作出了更详尽、更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操作性。然而,罚金刑的法律规定则显得简洁、粗糙、不规范。如刑法第二百六I-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人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悄形之一的,处无期徙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⑴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⑵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该规定,从管制到死刑的刑罚都作了具体规定,而罚金刑只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一句话。由此可见,罚金刑与刑罚的条款是极不相对称的。(三)“并处或单处罚金”给人的困惑。在刑法罚金刑中,无限额罚金是罚金刑的重点,“并处或单处罚金”则是无限额罚金制的具体体现。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笔者在司法实践屮总结了有这样三种看法:一是该规定太绝对了,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理由是中国公民收入还很低,发达地区与
6、贫困地区经济收入悬殊大,当罪犯触犯的刑法条文中是无限额罚金制时,贫困地区的罪犯则无法如数缴纳所判罚金,这样罚金刑就无法执行。如果刑法规定的是“可以”处罚金,市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决,也不失法律的尊严。二是起点或最高点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处多少罚金为妥当,审判人员难以掌握。因此审判人员建议将“并”字修改为“可”字,以增强操作的灵活性。三是“并处或单处罚金”内含两种意思,一则刑罚少罚金刑同吋科处,二则单科罚金刑。究竟什么情况下同时科处,什么情况下单处并未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难免会
7、出现以罚代刑或同类案冇不同判法的现象。(四)盗窃犯罪罚金制的司法解释规定与刑法规定的罚金刑制不一致性。例如:刑法笫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立法原则,犯盗窃罪所处罚金是属于无限额罚金制。罚多少,上无终点,下无起点。就此而言及法律涵量值,它属于无穷人,法官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随意处罚金。对于这条无法操作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7年11月4日作出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条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三条対应处罚金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
8、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冇盗窃数额或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了,应当在一「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这一规定,看起来弥补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罚金刑的不足,将无限额罚金刑变成了限额罚金和倍比罚金两种,使审判人员在适用该条刑法规定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事实上,该条解释存在着三点不足:(1)变更罚金制与刑法条款相抵触。⑵没有盗窃数额或无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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