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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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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内容提要】传统法史学的主流是描述性的,它以史料的考证为根本,而8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一种解释性的法史学,它以对历史的学理分析和文化阐释为特征,二者共同构成我国法史研究的新格局。大致而言,前者指向历史的现象世界,是一种客观性考察,它实质上是一种“发现”,其价值主要是学术性的;后者指向历史的根源世界和意义世界,是一种主体性的“理解”,它实质上是一种“创造”,其价值主要是文化性的和社会性的。在当前,两派学者之间存在种种风格差异,需要相互尊重和理解。一、新格局的出现本世纪80年代中期,当文化热席卷我国学术界之时,法
2、史学界兴起一种新的学术趋向:一种现今已为人们所熟知、而最初系由一批青年学者倡导起来的法律文化研究或法律传统研究。这一新的学术趋向与此前中国法史界一贯之学术风格迥然不同,它不再像以往那般强调考据,更准确地说,它不再满足于对既往法律史状况的描述,而试图追寻诸种法律史现象之深层根源;它尤其不满于传统中法律史研究与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分离,更不满于法律史研究与其他社会史研究的脱节,而主张将法律史视作整体文化史之一部分,不仅将制度、思想、以及往昔被学者们所忽略的观念、心理和行为习惯等等有机结合起来,而且强调从政治、经济、哲学、伦理、审美等等多种侧面和
3、层次对法律史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并同时关注法律史对其他社会史的影响,用梁治平的话说,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在这里,法律史研究与其他文化史、社会史的研究几有走向统一之势。不仅如此,这种新兴的学术趋向也甚至不满足于对历史本身的文化阐释,它还力求从历史之中挖掘出某些具有现代价值的东西,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甚而由此对当今的法制现实“指手划脚”,这在传统的法史学眼里已着实有些离经叛道了。与此同时,倡导这种学术趋向的青年学子还试图追求一种新的文风,一种生动、活泼、流畅、甚或有些俏丽的文风,这在许多过于严肃的中老年学者看
4、来亦有华而不实、乃至哗众取宠之嫌。当然,这种新兴的学术趋向虽历经十余年的发展,至今依然不是我国法史学的主流,但是,其影响与日俱增、其“市场”日见扩大(尤其在青年学者中)却也同样是毋庸置疑的,甚至,它对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影响力与幅射力也远大于传统的法史研究。可以断言,这种新兴的法史学有着巨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将逐渐与传统的法史学并驾齐驱,共同构成我国法史研究的新格局。二、新格局之存在基础上述法史学新格局的出现有其深厚的存在基础,因为它不仅与学术研究的深入、与学者们主体意识、现代意识和现实意识的增强有关,而且在根本上取决于法史学研究
5、对象自身的丰富性。史学研究的对象是“历史”,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人们在习惯上也总是将史学的最高宗旨界定为“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其实,这些说法本身还需做进一步的深究和推敲。且不说现代哲学解释学对传统史学观念的根本性动摇,单就对象自身的逻辑而言,“历史”呈现于史学家的视野中,原本就是三个不同的“世界”:一是现象世界,即历史“是什么”;二是根源世界,即历史“为什么是什么”;三是意义世界,即历史能为我们的现在和将来提供什么,或者说,“过去”与“现在”和“将来”的统一体中意味着什么。很显然,这三个世界于学术研究的要求各有不同:现象的世界需要描述
6、,根源的世界需要追究,意义的世界需要探求。但从现代史学的发展路向来看,后二者之间往往具有更多的共同性和相通性。有赖于此,我倾向于将史学研究划分为描述性研究与解释性研究(注:本文所说的“解释性研究”或“解释性法史学”均是在哲学解释学的意义上使用“解释”一词,与国内一度流行的“四、两派法史学者之差异与沟通两类法史学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还会影响到各自的研究队伍,因为它们各自对研究者素质和学养的要求颇有不同,而这又多少会导致两派学者之间的种种风格差异。比如,描述性法史学首先要求其研究者具有扎实的史学功底、甚至受过严格的史学训练,它需要一种考据的功夫
7、;而解释性的法史学则更要求其研究具有开阔的理论视野,甚至拥有多学科的学术背景,它需要一种思想的素质。因而,在较为通俗的意义上,从事前一研究的学者不妨称之为“考据派”,而从事后一研究的学者则可称作“理论派”(就当前而言更宜称作“文化派”)。与此相适应,尽管史学工作者有其共通的精神品格,但“考据派”无疑更需要甘于寂寞和孤独的学者风范,也更需要经受毅力和耐心的考验;而“理论派”则尤其需要勇于开拓和批判的人文精神,也尤其需要独立的立场和冷静的思索。同时,对学者本身而言,描述性的法史研究实际上是一个持续积累知识的“发现”过程,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
8、们将逐渐修炼成为知识渊博的学问家;而解释性的法史研究则不同,它更主要地是一个不断开掘智慧的“创造”进程,这一进程的深入终将使学者们更多地磨练成为睿智的理论家、甚至思想家。面对这样的差异,学者们对学术道路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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