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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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司法控制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认识的不断加深,人类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在各方面都得以体现。就法律而言,法律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法律的价值选择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严格限制死刑、甚至废处死刑将是对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人类文明负责。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延续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但是对集资诈骗的死刑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体现刑事法律政策“少杀慎杀”的原则,严格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控制。  一、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质疑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2、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原来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3、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现阶段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除集资诈骗罪以外的金融犯罪没有规定死刑的最高刑法。从立法上看,修改后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包括“第一百九十四金融票据诈骗、第一百九十五信用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

4、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金融犯罪领域内的死刑立法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限制,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倾向于废除或减少死刑立法。至于单独对集资诈骗罪设置死刑是否合理,笔者的观点是:集资诈骗罪不宜适用死刑。首先,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金融犯罪一样不属于暴力犯罪。集资诈骗罪属于图利性犯罪,其不具有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其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当有限。对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采取最严格的死刑刑罚,与我国刑事政策不相符。更重要的是虽然集资诈骗罪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诈骗、不诚信的行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集资诈骗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利益换交换”关系,集资人以高额

5、利润为条件诱导投资人投资,而投资人又期望高额回报。这正是集资诈骗人很容易得手的根源,作为投资人应该了解投资的一般风险,这是常识。投资人出于高额回报的报酬预期,愿意支付财产,其愿意支付财产的动机也有待考量。其次,对集资诈骗不适用死刑,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从世界立法来看,对集资诈骗罪不适用死刑是通常做法。当今世界各国对死刑是趋向于废除或限制。在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只对谋杀这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并不适用死刑。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

6、处死刑。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是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一项重要责任,虽然在我国,目前不能实现完全废止死刑的限制,但是对于非暴力、不具有严重罪行的集资诈骗行为应当废止死刑限制,这是实现立法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进程。法国刑法典中第313、312条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和普通诈骗罪都是最高处到7年监禁并科500万法郎罚金,而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可以适用死刑。参照各我国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实际上我国刑法是加重了对集资诈骗犯罪人的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与死刑限制  集资诈骗犯罪的停止形态,“所谓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犯罪停

7、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情形;二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未完成的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等情况的不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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