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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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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條文說明第一章總則章名第一條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及同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一條規定,明定本規則訂定之法律依據。第二條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ㄧ、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一、為落實期貨信託事業之管理,參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一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期
2、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明定期貨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範圍。二、第一款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資格條件之人之定義,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明定本規則所規範負責人之範圍,以資明確。第四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3、。三、基金之經營管理。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五、內部稽核。六、主辦會計。為落實期貨信託事業之管理,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規則所規範業務員之範圍,以資明確。第五條本規則所稱基金經理人,指從事前條第三款規定業務並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記為基金經理人之業務員。為保障受益人權益,本規則對於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決定基金從事交易之業務員,應具備之積極資格條件及所受規範較其他業務員嚴格,為配合該等規定及實務需要,爰明定基金經理人為從事第四條第三款業務並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
4、業公會)登記為基金經理人之業務員。第六條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ㄧ、為使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經營制度化,爰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
5、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條。二、第一項明定期貨信託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三、第二項明定期貨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以維護公司健全營業。四、第三項明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而其內容經通知變更時,應於期限內變更,俾促使事業落實執行。第七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業務及洗錢防制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為健全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參酌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及期貨商
6、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明定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內部稽人員,稽核公司財務與業務及洗錢防制事項,及其所為稽核報告應載之內容。第八條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公司章程。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四、解散或合併。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七、變更資本額。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為健全管理期貨信託事業,維護受益人權益,及賦予同業公會自律管理功能,爰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期貨商管
7、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明定期貨信託事業應先報金管會核准之事項。第九條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函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一、開業。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一、為掌握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動態與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規情事及賦予同業公會自律管理之功能,爰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訂定本條。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其負責人或業務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為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其負責人或業務員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
8、事。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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