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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籍分析及思想论争摘要:以春秋时期郑、晋两国铸刑书与铸刑鼎事件为代表的成文法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通过摘录《左传》中关于郑、晋两国铸刑书、铸刑鼎的记载,分析后人对该典籍记载的不同理解,在此基础上概况与剖析世人对以郑、晋两国铸刑书与铸刑鼎为标志的成文法公布这一事件的主要争议。 关键词:春秋时期;成文法;典籍;论争 :D929:A :1009-0118(2012)06-0110-02 一、郑、晋两国成文法公布活动 (一)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将郑国原来的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出来,以此作为国家正式适
2、用的法条,史称“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中对于此事件的记载如下: 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疆,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
3、《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恤,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二)晋国 在晋国最终确定公布成文法之前经历了数次制定和修改法律。最早为晋献公时制定的士蒍之法,“二十六年春,晋士蒍为大司空”,“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而此时
4、的士蒍之法已内容不详。文公四年,晋国又作“被庐之法”,“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因以名之也”。两年之后,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又制定了“常法”,《左传》中记载,赵盾“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行,董逋逃,右质要,治旧垮,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即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可以看出,赵盾的常法并没有公布。景公时,范武子执政晋国,也曾修改过晋国的法律,“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武子归而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这些制定法律活动都为后来成文法的公布奠定了基础。 在郑国铸刑书之后,时隔二十三年,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
5、寅率领军队在汝水旁筑城,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铁,铸造载有范宣子刑书的大鼎,史称“铸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对于此事件的记载如下: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
6、卿,而干上令,擅做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至此,完成了晋国的成文法公布的过程。同时,春秋时期随着郑、晋两国成文法的公布法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公布成文法记载的典籍分析 关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的立法内容,去日已久,已无从考证了。因此,对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的成文法公布只能从上述《左传》中的记载予以分析。 (一)对于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事件的研究几乎都会引用到上述《左传》中的“叔向使诒子产书”的内容,而对它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解读 关于“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
7、理解有两种鲜明的观点,最为主流的传统学者认为,晋代人杜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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