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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10-2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有线广播电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本法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第3条 审议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开会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审议委员会
2、会议由中央主管机关召集之。 第4条 审议委员会会议主席之职权如左: 一主持会议之进行。 二变更会议议程之提议。 第5条 审议委员会得邀请左列人员于会议时列席陈述意见。 一中央主管机关承办人员。 二专家学者。 三有关机关代表。 前项人员于会议表决时退席。 第6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
3、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条 审议委员会于开会前应将会议议程分送各出席人员。不及编入议程者,得以临时动议方式于开会时提出。 第7条 中央主管机关于开会前得将审议委员会会议讨论之议题酌定期限送请委员先行审查。审议委员会委员应详阅卷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供审议委员会
4、开会时参考。 第8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对于审议委员会决议有不同意见者,得要求将不同意见载入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第9条 审议案件经决议后,出席委员如发现有重要事证漏未审酌,得于三日内以书面附具理由,经过二分之一委员同意请求再审议。但以一次为限。 第10条 审议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出席委员对在场人数提出疑问,经清点不足开会数额时,议案不得提付表决,但清点前已表决之议案仍属有效。 第11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
5、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条 审议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别。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请假人员姓
6、名。 六列席人员姓名。 七记录人员姓名。 八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九讨论事项之案由及决议。 一○临时动议之案由及决议。 一一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前项会议记录应于下次开会时分送各出席人员,如有遗漏、错误,得于记录宣读后,提请主席裁定更正。 第12条 (删除) 第13条 各项议题经审议委员会决议后,由中央主管机关执行并列入管制考核。 第14条 审议委员会会议之议程编订、开会通知、开会记录及其他有关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统一办理。
7、 第15条 参与审议委员会会议人员对于讨论事项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16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
8、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