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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长庚大学教师适任性评量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951208》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長庚大學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951208修訂後修訂前說明第九條評量作業流程一、人事室於每年八(二)月公告評量對象,由受評教師自行下載「適任性評量表」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後,交由系所主管初核,院教評會複核,再送回人事室彙總提報。二、未通過評量之案件,提校教評會確認。三、講師、及助理教授每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二年評量乙次。副教授每二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四年評量乙次。教授每三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五年評量乙次。評量未通過者,次年需續接受評量。四、懷孕女教師得申請延後評量
2、。第九條評量作業流程一、人事室於每年八(二)月公告評量對象,由受評教師自行下載「適任性評量表」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後,交由系所主管初核,院教評會複核,再送回人事室彙總提報。二、未通過評量之案件,提校教評會確認。三、講師、及助理教授每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二年評量乙次。評量未通過者,次年需續接受評量。副教授每二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四年評量乙次。評量未通過者,次年需續接受評量。教授每三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五年評量乙次。評量未通過者,次年需續接受評量。1.原內容簡化。2.依95/11/
3、21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50174490號函來文,增訂懷孕女教師得申請延後評量之條文。長庚大學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950316校務會議通過950511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51214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一條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及提升教師教學與研究品質,特訂定「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各級教師(不含臨床教師,其評量辦法另訂)每一學年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依本辦法予以評量。新進教師於到任後滿三學年納入本辦法評量。第三條本校教師評量,分成研究型及教學服務型兩類。非學院類教師、以及學院類符合下列各條件之教師
4、,得選擇以教學服務路徑受評,其餘教師則依研究路徑受評。一、滿五十五歲及正教授年資七年以上教師。二、擔任二級(含)以上行政主管三年以上教師。三、最近三年教學意見調查達全院之前25%。第四條所有教師之評量項目均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三項。研究型教師之評量,教學佔30%,研究佔60%,服務佔10%。教學服務型教師之評量,教學佔60%,研究佔20%,服務佔20%。第五條教學部份之評量:由系所(中心)主管評核,分為下列四部份:一、每週教學時數,佔此項總分之20%,達基本授課時數(含)以上者給全數。教學服務型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依部定每週授
5、課時數核計。研究型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以部定每週授課時數之一半核計。未達基本授課時數者依比例計給。二、教學表現。教學表現包括教材及講義編撰、作業批改、課後輔導及對學生之評量等,以上諸項目合計佔教學總分之20%。三、教學意見調查:佔此項教學總分之40%,教務處之教學意見調查、及系所主管與院長之評核各佔20%。其中教務處之教學意見調查依下述方式計分:以各項總「平均值3」為獲得70分。「平均值每增減0.1」總分分別增減2分,計算到滿分為止。教學意見調查以評估期間所有課程評鑑之平均分數為其評分依據。四、參加校內外教學提升之活動(如研討會、
6、工作坊(workshop)及演講等)之時數:佔教學總分之20%,每年參加時數以校內舉辦活動總時數之40%為基本要求。第六條研究部份之評量:以近三年之研究成果依各院,中心之「研究評量標準」評量。第七條服務部份之評量一、研究型:滿分為總分之10%。擔任學校各處室一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10分。擔任學校各處室二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8分。擔任導師,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或全校性之行政工作任一項核給0~6分。擔任系所行政、或服務工作核給0~5分。擔任校內外委員會委員核給0~4分。二、教學服務型:滿分為總分之20%。擔任學
7、校各處室一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20分。擔任學校各處室二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16分。擔任導師,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或全校性之行政工作任一項核給0~12分。擔任系所行政、或服務工作核給0~10分。擔任校內外委員會委員核給0~8分。三、以上各項服務分數可累計。第八條教學,研究及服務之分項成績不得低於各該項總分之50%(含),教學服務型教師其研究評量(第六條)不得低於該項總分之20%(含)。若任一項評分未達上述規定時,視為不通過。另教學、研究,服務三項之總分未達70分(含)以上者亦視為不通過。第九條評量作業流程一、人事室於
8、每年八(二)月公告評量對象,由受評教師自行下載「適任性評量表」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後,交由系所主管初核,院教評會複核,再送回人事室彙總提報。二、未通過評量之案件,提校教評會確認。三、講師、及助理教授每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二年評量乙次。副教授每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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