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庚市大学教师适任性评量办法简介

长庚市大学教师适任性评量办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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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庚大學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931028校務會議通過訂定950316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50511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51214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81015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00111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011018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020523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一條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及提升教師教學與研究品質,特訂定「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各級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得免接受評量,其餘教師(不含臨床教師,其評量辦法另訂)每一學年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依本辦法予以評量

2、。新進教師於到任後滿三學年納入本辦法評量。免接受評量條件:(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三)曾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含)(96學年以前)或曾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一次(96學年(含)以後)。(四)曾獲得國科會甲等研究獎十二次以上(含)(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五)62歲以上(含)且已通過至少一次評量或曾符合本條其他免評量條件。第三條本校教師評量,分成研究型及教學服務型兩類。非學院類教師、以及學院類符合下列各條件之教師,得選擇以教學服務路徑受評,其餘

3、教師則依研究路徑受評。一、滿五十五歲及正教授年資七年以上教師。二、擔任二級(含)以上行政主管三年以上教師。三、最近三年教學意見調查達全院之前25%、或曾獲教學或輔導優良獎項者。第四條所有教師之評量項目均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三項。研究型教師之評量,教學佔30%,研究佔60%,服務佔10%。教學服務型教師之評量,教學佔60%,研究佔20%,服務佔20%。第五條教學部份之評量:由系所(中心)主管評核,分為下列四部份:一、每週教學時數,佔此項總分之20%,達基本授課時數(含)以上者給全數。教學服務型教師之基本

4、授課時數依教授每週8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核計。研究型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每週4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4.5小時、講師5小時)核計。未達基本授課時數者依比例計給。二、教學表現。教學表現包括教材及講義編撰、作業批改、課後輔導及對學生之評量等,以上諸項目合計佔教學總分之20%。三、教學意見調查:佔此項教學總分之40%,教務處之教學意見調查、及系所主管與院長之評核各佔20%。其中教務處之教學意見調查依下述方式計分:以各項總「平均值3」為獲得70分。「平均值每增減0.1」總分分別增減2分

5、,計算到滿分為止。教學意見調查以評估期間所有課程評鑑之平均分數為其評分依據。四、參加校內外教學提升之活動(如研討會、工作坊(workshop)及演講等)之時數:佔教學總分之20%,每年參加時數以校內舉辦活動總時數之40%為基本要求。第六條研究部份之評量:以受評年度元月一日前三年之研究成果依各院,中心之「研究評量標準」評量。第七條服務部份之評量:以受評年度前三年(當年度元月一日前)之服務表現加以評量,各項服務工作之表現由各該工作項目之主管、主席或部門評核。一、研究型:滿分為總分之10%。擔任學校各處室一

6、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10分。擔任學校各處室二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8分。擔任導師,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或全校性之行政工作任一項核給0~6分。擔任系所行政、或服務工作核給0~5分。擔任校內外委員會委員核給0~4分。二、教學服務型:滿分為總分之20%。擔任學校各處室一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20分。擔任學校各處室二級主管之行政工作核給0~16分。擔任導師,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或全校性之行政工作任一項核給0~12分。擔任系所行政、或服務工作核給0~10分。擔任校內外委員會委員核給0~8分。

7、三、以上各項服務分數可累計。第八條教學及服務之分項成績不得低於各該項總分之50%(含),研究部分講師及助理教授不得低於分項總分之50%(含),副教授不得低於55%,教授不得低於60%。若任一項評分未達上述規定時,視為不通過。另教學、研究,服務三項之總分未達70分(含)以上者亦視為不通過。第九條外國語文教師與專案教師以教學績效、專案績效代替研究部分之評量。第十條評量作業流程一、人事室於每年二月公告評量對象,由受評教師自行下載「適任性評量表」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後,交由系所主管初核,院教評會複核,再送回人事室彙

8、總提報。二、未通過評量之案件,提校教評會確認。三、講師、及助理教授每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二年評量乙次。副教授每二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四年評量乙次。教授每三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五年評量乙次。評量未通過者,次年需續接受評量。四、懷孕或罹患健保局所公告重大疾病教師得申請延後一年評量。五、留職停薪之教師得予緩評。第十一條教師評量連續兩學年未通過者,得不續聘或予以資遣。第十二條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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