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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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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0325(颁布时间)19940325(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管理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公平合理地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量,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二)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三)厂商名称和字号、原产地名称、商誉;(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无形资产。第三条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
2、简称特区)内从事无形资产评估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无形资产评估应遵循合法、真实、公正、独立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全面、充分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量,评估报告必须清晰、简明。第五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一)国有无形资产的拍卖、转让;(二)企业联营、兼并、产权转让和清算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作价的;(三)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作价的;(四)以国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五)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3、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非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特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第七条 非国有无形资产因作价入股、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根据其所有人的委托或当事人的协议,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有关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八条 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以及兼作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在特区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律、经济、会计专职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无
4、形资产评估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四)持有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发给的无形资产评估证书。第九条 评估机构的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予。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第十条 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 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二)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凭申请立项批准书向无形资产评估
5、机构办理评估委托;(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写出评估报告书;(四)申请人将评估报告送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归档。第十二条 非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无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标的的名称;3、评估的目的和要求;4、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5、评估报告的交付日期;6、评估费用金额及支付日期;7、违约责任。(二)委托人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待评估资产的目录及说明、被评估资产的权属证明、技术开发程度的证明
6、。(三)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写出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 委托人或相关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提出异议申请。接受异议申请的单位认为申请合理的,可以发回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依前款规定进行无形资产重新评估,经证明原评估结果确有错误,属原评估机构责任的,由原评估机构支付重新评估费用;属原委托人责任的,由原委托人支付重新评估费用;原评估结果无错误的,由申请人支付重新评估费用。第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区
7、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和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方法。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标的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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