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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的国家机关(含中央和异地驻特区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辖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
2、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领导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协同政府计划部门拟订本辖区人口发展长远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加强对征收计划外
3、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的管理; (五)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节育保障; (六)会同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七)指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有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培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4、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具体落实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统一制定本辖区的人口计划。 第九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条 城镇人口。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尚未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随前配偶,再婚后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在海洋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婚后五年不孕,经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至第(五)项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间隔四年。 第十一条 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第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四年; (二)报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6、 (三)已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其生育子女的标准,按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原是农民,已办理城镇自理口粮户口或被招聘为合同制干部的,按城镇人口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育龄夫妻,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办理生育证明;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领取生育证明。 持生育证明的夫妻必须在签订节育保证书并领取证明后,方可生育。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7、处应把办理生育证明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凭生育证明为孕妇进行产检、接生。对无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第十六条 经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结婚后必须落实节育措施,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 凡要求调进、迁入的已婚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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