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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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城市照明,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节能、质量上乘、经济适用、以人为本、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城市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第四条(管理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城市照明的

2、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1市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照明事权划分的权限直接管理责任范围内(以下称市级管理范围)的城市照明;并依据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授权对市级管理范围的城市照明进行方案审查、设施的接管和行政执法等具体事项。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事权划分的权限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城市照明(以下简称区级管理范围)。规划、交通、建设、财政、科技、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照明工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或会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照明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实施。

3、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城市照明经费管理,制订经济政策、监督采购活动的责任。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照明发展策略研究,审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对根据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运输主管等建设部门负责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负责隧道照明的管理。公安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破坏和偷盗城市照明设施,危害2社会治安的行为。供电企业负责确保城市照明特别是道路照明设施的供电,在电网建设维护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五条(监督考核)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维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定

4、期组织对照明设施维护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照明能耗、照明实际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城市照明规划和设计第六条(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包含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内容。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七条(道路照明方案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设计,并将道路照明设计方案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景观照明方案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城

5、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3许可时,应当审查该项内容,并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审批的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抄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拆除、改动按规划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的照明设施应将方案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建设要求)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第十条(委托维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对所管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制订城市照

6、明设施的养护标准和监管办法,确保其顺利运行。第二节道路照明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道路照明建设的实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道路照明年度建4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装灯率应当达到100%。第十二条(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程序)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接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改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接管验收情况应作为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工程结算支付的必要条件。非

7、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经同意并通过接管验收的,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条件)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及有关标准;(二)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建设单位结清电费并完成电表用户变更手续;(五)通过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接管验收;5(六)其他进行维护和管理需要的条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维护管理义务)未移交给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

8、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五条(报修电话)城市照明设施投诉和报修电话统一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第十六条(亮灯率和故障处理要求)道路照明主干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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