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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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合同义务 2010级民商法硕士 Freeman 摘要:合同订立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体现,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交易主体地位的不断发展,一味地强调合同缔约自由是否真的能够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不受损失呢?回答是否定的,这也是需要运用强制缔约合同义务来对合同缔约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以彰显法律正义,保护交易弱者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想探讨一下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的产生依据和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关键

2、词:强制缔约;合同自由;合同正义ForcedContractingObligationinContractLaw Abstract: Freedomofcontractingisthebasicprincipleincontractlaw,however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economicstructure,itisunfairtousetheprincipleoffreedomcontractingonlytoprotecttheweak.Inordertobalancet

3、heeconomicorderinsocialtransaction,theprincipleofforcedcontractingobligationshouldbeused.Thereforesomeadviceonthecoreofnationallegislationandpracticefortheadoptionofforcedcontractingobligationshouldbegiven.Keywords: ForcedContract;ContractFreedom;ContractJust

4、ice 一、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的含义在合同法领域,不得不承认缔约自由原则肯定是最重要的,因为这是当事人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最主要的表现,也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中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然也正是这种倾向于保护形式平等的观念,使现代社会交易中的实质平等得不到确切的保护,换言之,即使合同一方能够打着“合同自由”的旗帜来公然欺压拒绝订立合同的另一方,这完全违背了提出合同自由原则的初衷,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强调合同订立自由的同时,限制合同订立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强制缔约义务,以匡扶法律正义。那么,究竟何为强制缔约合同义务呢?德国学者

5、迪特尔·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梅迪库斯认为强制缔约合同义务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

6、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约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①]我国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所谓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易言之,即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②]从中可见,虽然两位学者对于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其都指出了所谓的强制缔约合同义务与合同缔约自由的区别中的最重要的一点,其限制了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合同一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权。换言

7、之,法律对合同订立的一方当事人的承诺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因此,笔者对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给出的定义是指法律推定合同一方在无正当拒绝理由的情况下是愿意且应当与合同的另一方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主要的适用范围是在当合同缔约双方的主体地位或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过于悬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现代法上的法律制度。二、强制缔约合同义务产生的法理依据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充分体现,也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因为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论的核心。契约自由作为唯意志论在契约法上

8、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相当于具有法律的效力。”[③]在英美普通法里,虽然普通法向前发展了几个世纪也没有人认识到存在一个契约法的领域。但自从19世纪兰代尔“偶然发现”契约法的存在之后,在所谓“纯粹”或“古典”的契约法理论里,契约自由就被认为是该理论中一条最基本的原则。[④]因而,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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