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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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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保证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职工,尤其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营造积极向上的环境,制定本规定。一、总则1.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在职职工。2.中心继续教育内容分为自学、非学历教育、在职学历教育三种。3.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包括学历、技术、技能等学习),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学时。4.中心主任主管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总工程师协助中心主任指导继续教育工作。行政管理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根据单位业务的开展和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制订培训计划,负责建立
2、单位职工继续教育档案,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并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作好培训记录和培训评价。5.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职工应定期向总工汇报学习进展情况,所有人员在学习培训完成后要提交学习总结,上报总工和行政管理部。6.继续教育学习应根据单位发展和需求统一组织。培训内容必须有利于单位的技术或管理水平的提高,参加人员必须为能将所学的知识用于所从事工作的职工。7.对于非单位指派或批准,由员工自愿参加的各种学习,单位不负担任何学习费用,也不承担学习期间因耽误工时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凡是占用正常工作时间,或占用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时间的,参照考勤管理规定办理。8.参加职称评定、工人等
3、级考试等其他类学习的职工,要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行,费用自理,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二、非学历教育1.中心非学历教育形式包括:与测绘行业或与工作相关的各种业务培训、进修(包括国外进修、研修、访问学者)。2.根据单位测绘生产、科研开发、产品创新、技术发展等工作的需要,中心将适时组织、选送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产生的费用(差旅费、宿费、培训费)由单位承担,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3.由单位选送至外地(或国外)参加为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工资照发。4.学习费用由对方提供的短期培训、进修(或访问学者)学习,人员由单位择优推荐,往返路费单位承担
4、。在外期间本人工资和奖金停发,奖学金或劳动报酬归个人所有。5.凡在外地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或在国外进修的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把所学的知识通过讲座或技术交流形式传授给相关人员,总工、各部门主任负责组织讲座和技术交流会。6.中心鼓励职工自觉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经部门考核,自学时间可计入本人本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三、在职学历教育1.中心支持的在职学历教育形式包括:测绘相关专业的研究生班、工程硕士班学习,国、内外测绘专业相关的大学、重点实验室学习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不支持在职本科学历教育。2.在职学历教育对象为在中心工作满三年以上、年终考核连续两年为优秀的中心在编(并在职)职工。3.职工
5、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必须履行个人申请、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协议书签订、行政管理部登记备案的程序。4.获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职工,按相应条件可分为单位同意和单位选派两类。行政管理部、财务部在其签订“读研究生协议书(单位同意/单位选派)”后按相应规定管理执行。5.作为单位同意对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职工,单位给予其每年学习假两次,每次2周学习时间(或按实际时间)。学习期间学费自理,工资照发。单位为其本人报销参加异地面授的往返路费一次。6.为选拔、激励优秀技术人才,中心每年将选派1—2名优秀职工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选派对
6、象:1)为中心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工作在重要岗位上,是中心重点培养的技术人才(局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2)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很高的工作热情,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是部门重点培养的技术骨干(中心青年技术骨干);1)工作成绩突出、已获批准的在职学历教育支持对象。7.作为单位选派对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职工,单位准予其每年享受学习假两次,每次2周学习时间(或按实际时间),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学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学习结束取得学位证书后,单位报销学费的80%,其余由个人承担。8.对于由单位提供学费或学习时间的学历教育,就读人员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提出调离中心,除向中心支付全部学杂费、学习
7、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外,另行支付补偿金壹万元,方可调出(上级部门另有任用者除外);就读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后,必须在单位继续工作四年以上方可调动,如提前调动,除缴回由中心支付的全部学费、学习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用后,需另行支付贰万元作为补偿费用(上级部门另有任用者除外)。9.职工未经批准参加的在职学历教育,均视为个人行为,如占用工作时间,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中心《考勤管理规定》和《职工休假管理规定》执行。10.职工在中心工作期间,获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后,无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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