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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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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监督县委书记手中的权力?郡县治,天下安。县委书记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骨干力量,对推进基层改革发展负有直接而重大的领导责任。当前,中央力推省管县体制,县委书记将由省委直接任命,并对县委书记进行了轮训,中组部还颁布《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将县委书记队伍建设提升到战略高度。但当前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县委书记往往处于基层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甚至在一些地方,几乎无人监督县委书记,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重灾区。主要表现为,一些县委书记自我监督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有的县委书大搞“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唯我独尊,一
2、手遮天,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或逃避监督,甚至打击报复不同意见或提批评意见者,成了名副其实的“土皇帝”;上级党组织和监督部门由于鞭长莫及而疏于监督,存在重提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的现象;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监督部门本身就处于县委书记的直接领导之下,根本不敢监督;群众监督的渠道不畅,既无权力又不知情,往往无法监督等等。监督县委书记难的原因在于:一是县委书记自身政治素质本身有问题。由于放松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往往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私欲膨胀,把权力商品化,大肆为自己为亲友为情人牟利,成了十足的“两面人”。二是县委书记的权力高度集中。这
3、是对其监督难以到位的根本原因。县委书记权力过于集中,根源是体制和机制问题。县委书记居于县级政权的权力中心位置,集财权事权人权于一身,其权力很大。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都是县委书记“一锤定音”。由于书记一言九鼎,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如果县委书记思想和行为不端正,那就很容易成为“土皇帝”。三是干部委任制度有待完善。多年来,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任命,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考察任免制,换届选举前将拟任命的干部委派下去,组织部门还要出面
4、做代表的工作,保证其当选。尽管也走了考察、评议、选举等程序,但党员代表或人民代表对其任免缺少实质性的决定权。为了树立上级组织的权威性,上级党委经常在任期中对下级主要领导进行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官员只对上负责,只做让上级看得见的政绩,把上级主要领导巴结好、侍侯好、收买好,就可以继续升官发财。四是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现行的监督体制,表面上疏而不漏,实则难以到位。监督和约束机制原则性规定多但缺乏可操作性。上级纪委的监督作用难以及时发挥。现行党内监督体制赋予上级纪委监督下级党委的权力,然而事实上,由于县级政权处于国家政权的末端,远离中
5、央政府,相对独立,自由行动的空间宽广,监督权力不易到达。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成员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可能涉及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活动很难及时跟踪、及时了解,这从客观上导致了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成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很难及时制止。至于上级党委和媒体监督,机会少而且成本高。如果监督力量不能跟上,仅靠自律,很容易导致权力腐败。要改变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化对县委书记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制约。一是要适当分散权力。在不影响县委书记正确行使其领导权的前提下,将其权力的内容和边界明确界定,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集体决策制和分工负责制,以改变
6、过去事实上存在的县委书记权力过分集中、高度集权的状况。二是要严格限制权力。针对县委书记权力运作中的特殊环节,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把其权力严格限制在履行职责所允许的范围内。三是要公开运作权力。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内容或不会引起误解和矛盾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增强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第二,用制度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选人用人事关事业兴衰、民心向背、干部成长,乃至国家前途、民族未来。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县委书记买官卖官案件,不仅严重损害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更动摇了党和政府的执政之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
7、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关键就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健全选用干部机制,实现由人选人向制度选人的根本转变。选人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不让老实人吃亏。一是要完善初始动议提名制度,避免少数领导内定干部;二是要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把握选人用人的基本方向;三是要完善组织考察制度,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四是要完善讨论决定制度,防止主要领导“一言堂”;五是要完善干部任用制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六是要完善干部监督制度,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质量;七是要大力推行公推直选,不拘一格选拔出能真正为群众办事的“千里马”。第
8、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一是强化上级党委监督。上级党委特别要注重加强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民主决策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巡视组则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把工作延伸到县,直接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普通公民县委书记的意见;健全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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