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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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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案侦审中未成年在押人员权益之保护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导致的命案在我国目前命案的类案统计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在侦查讯问中,应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与成年人的差异性,针对其特点展开审讯。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设置了特别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在命案侦审中,侦查人员在查明案情的同时,必须注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切实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关键词:命案侦审未成年犯权益保护论文代写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志码:B:1672-1020(2012)05-0061-07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
2、的界定都以年龄为标准,我国将其界定为18周岁以下。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我国侦查讯问中的未成年人特指已满14周岁,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随着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完善,一些地方立法扩宽了未成年人的范畴,将已经成年但年纪较轻的年轻人也按未成年人处理。如上海,将未成年人的年龄扩展至25周岁。①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本文所讨论的命案侦审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指未满18周岁的涉嫌命案的在押人员。【①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
3、年版,第12页。】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讯问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典的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整范围,为16周岁至18周岁和部分严重刑事犯罪中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公安部2004年全国刑侦会议相关文件中的表述: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为手段、以强奸、绑架、抢劫为目的致人死亡的八类案件。①据此,命案侦审中的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年龄范围即为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在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中,考虑到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
4、适成年代表人的讯问在场权及相关权利而设立的。2012年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一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此款明确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
5、疑人、被告人时,其合适成年人代表的在场权,以及合适成年人代表的范围及权利。270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此款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代表人在讯问中的异议权和监督权。270条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此款明确了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第5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此款规定的是在侦查过程中遇有需
6、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时的规定。由上可见,侦查机关办理命案讯问未成年在押人员时,应依法及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符合条件的合适成年代表人到场,并依法接受其监督。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保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的询问,也应依照前述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此法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必须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可以照顾未成年人的心理感
7、受,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第1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定。此条中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方式、地点的选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8、理人即是其监护人。②这些规定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文精神,即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将人以人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反对将其物化、客体化、工具化。③在命案的侦审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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