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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试论“普通程序简易审”中对于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普通程序简易审”中对于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见》的颁布细化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这是建立在司法公正与效率中进行科学抉择的基础上的。简易审在一定程度上会有违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程序中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合法权益需要积极进行维护。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审;被告人;公正 :DF5:A:1673-0992(2010)11-0000-01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可知,“普通程序
2、简易审”,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被告人承认有罪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和环节,以便快速结案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这一程序在表征上来看,是以提高办案效率为主要目的的,从司法中公正与效率的内部关系来讲,效率只有在其本身就是公正时,它对司法才是有意义的、才是可被司法接受和容纳的。[1]在“普通程序简易审”中,显而易见的,最可能的便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忽略而导致的有失公正。如何在适用“简易审”的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正与效率的追求达到相对平衡,是“普通程
3、序简易审”能够广泛适用,良性发展的一个重点。 一、相关规定忽视被告人应有权利 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主要目的依然为打击犯罪,诉讼模式也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主义模式,虽然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权力在案件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可避免地相对弱化了被告人在“普通程序简易审”中的权利。 1.案件的适用范围被限定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并且应当是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意见》规定了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前提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同时规定了“对于指
4、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由以上规定可以推知,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认罪,对认罪部分就可以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认罪是启动该程序的前提条件。 2.该程序的提出主体为检察院和法院。根据《意见》该程序仅能有检察院或法院发起,被告人和辩护人只有只有针对检察院或法院发起程序是否同意的权利,而没有自主发起的权利。 3.没有确保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获得“从轻”量刑。《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仅为酌情,而非应当,自愿认罪并不能被告人获得从
5、轻保证。 二、实践中各方实施不完善的情形总结 《意见》相关规定不完善,各方依据自身情况以最便捷的方式有保留地实施相关规定,使本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1.检察官 大多数检察官在提审被告人时,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检察官告知其享有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并向其简要介绍简化审的内容,提示适用简化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告知被告人,视情况而定。检察机关在确定是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中任意性过大,没有相关规定予以限制,甚至在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6、的情况下建议适用。这样不仅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导致被告人在庭审时提出异议或翻供,致使进入普通程序,反而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2.法官 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移送全部卷宗,法官为把握案情提高办案效率需要查阅卷宗。为避免造成先决,多要求法官概括浏览,实际上实施起来并无标准。而被告人若在庭审中提出异议或者翻供进入普通程序,已然通过卷宗部分内心确认的法官有可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法官在做出量刑时,一般并不明确表明是依据《意见》而予以从轻处罚,而是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或自愿认罪为由
7、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部分法院并不明确阐释。一般而言,在这种程序下法院会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予以量刑,但在判决书中表现与普通程序相类似。 法官对待《意见》的消极态度可能是因为其本身规定不完善,这样不利于该制度推广,建立参照,也不利于被告人对“坦白从宽”的认识。 3.律师 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大多不是必须聘请律师,适用该程序聘请律师比率非常低下。律师作为辩护人并没有建议适用该程序的权利,与此同时,适用该程序不能作无罪辩护,也不必然使自愿认罪的被代理人获得从轻量刑,并且不一定减少律师工作量。因此无动力促使
8、律师建议被告人自愿认罪。 4.被告人 被告人同样不具备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权利,自愿认罪并不必然启动该程序。虽然大部分被告人愿意相信适用该程序可以获得相应的从轻量刑,但不管依据《意见》还是实践中都不可能获得从轻的保证。 三、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审”中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1.赋予被告人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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