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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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内容提要]: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省略部分程序中的某些环节,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法庭审理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解决严打斗争中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目前这项改革已经在一些地方试行。然而,由于改革的试验性尤其是缺乏可直接援引的法律规范,其中一系列法理和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主题词:普通程序简易审范围对策一、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概念及其理论依据刑事案件普通

2、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因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是因实践的需要而产生,所以它既有现实的需求又有理论的合理性。(一)、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与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现实要求相适应。目前,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潜在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而社会防控机制尚不健全,社会治安方面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并不乐观。同时,我国司法机关人力、财力、物力

3、均较为匮乏,司法资源的有限与案件数量的上升呈现出很大的矛盾。这样,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也就应运而生。这项改革的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资源的条件下,以相对简化某些庭审程序的手段对司法资源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分配。(二)、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既与我国现行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相吻合,又与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相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对诸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的规定

4、均比较详细,但对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的方式、讯问程度、出示宣读书证、证人证言等规定却并不具体,对此可以理解为属于控、辩、审三方自由裁量的范围。因而,也为我们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适当地突破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单一模式,提供了可能性。此外,这种改革与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实质就是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即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实践已经证明,简易程序是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极佳选择。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也正是基于相同的理念推出的审判方式的进一步改

5、革,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又一路径。(三)、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与实现程序正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相统一。公正与效率通常被认为是对立的,有些西方学者甚至将其作为社会的一对根本矛盾,认为二者经常会处在一种深沉的张力之中。我国也有人担心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同时,有可能剥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方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违背刑事诉讼力求公正的基本价值追求。事实上,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的及时终结,避免因过于急速或者过于迟缓而使各方受

6、到不公正的对待。二、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防止冤错。如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5月联合国大会批准)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在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7、》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从实践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看,对简易审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分歧,有的认为只适用于有期徒刑的案件,有的则主张除死刑外,无期徒刑也可采用简易审程序。笔者认为,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妥当。因为虽然尚未看到国际刑事司法文件对无期徒刑适用所作的特殊规定,但这种刑罚毕竟十分严重,程序的简易化可能与刑罚的严重性不成比例。考虑到目前我国普通程序的普通审理仍具有某种简易化特征(如证人出庭率很低、质证不足等)

8、,审理时间也比较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审理方式更为适当。从可操作性看,这一范围确定,将简易审基本限制在基层检、法两院的受案范围,也便于操作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简易审适用范围有一定的例外。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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