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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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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论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一、对于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概述(一)简易审的概念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顾名思义是一种对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审理方式。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同时该案件本身也要符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分的要求,在以上基础之上,通过采取对审判程序环节的简化、省略来提高诉讼效率。(二)简易审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审来审理的案件除了要求案件事实清楚且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罪行自愿认罪外,还要求第三点,就是该被告人依法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这类案件又必须经过法院、检察院、被告人三方的同意后才
2、可以适用该程序。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盲、聋、哑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排除在外,究其原因是避免由于犯罪人因为生理或心理上的不成熟及缺陷而造成理解认罪方面的限制造成司法失误。二、普通程序简易审与普通程序(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提出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其中检察院在审诉过程中对于其认为符合简易审的案件经被告人同意后在起诉书中写明建议以及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交代和同意简易审的笔录,将建议提交法院,法院决定是否启用简易程序。而对于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未提出相应简易审建议的案件,如果法院审查认为其符合相关简易审的条件,在得到检察院以及被告人一方的同意后,
3、可以决定适用简易审。(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庭审简化主要在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及宣判阶段。1、在开庭阶段,由于开庭时要求对当事人的到庭状况以及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当事人一些相关的权利,这在程序上保证法院开庭的正当性以及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因此在开庭的程序上不适宜简化,一旦开庭的程序进行简化,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审判的组成以及是否有不适宜的人员参与审判,导致利益受损,审判不公。2、法庭调查阶段,普通程序的一般步骤是先由检方宣读起诉书,之后由被告人及被害人从各自角度具体的案件进行陈述,审判人员、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同时相关当事人在审判长的同意下
4、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的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有疑点或者不同看法时,经法院审议认为对案件有影响的,证人及鉴定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并在审判人员告知其作证的相关要求后,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以及相关辩护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辨认,文书类证据则应当当庭宣读并听取各方意见。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首要条件就是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因此在这阶段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简化。对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由于已经认罪,并对案件无实质的异议,则可以省略陈述以及公诉人等的发问,同时对于证人的出庭上也没有严格
5、的要求必须出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在出示证据的环节上,不能完全省略,但是可以进行简化,在出示的范围以及时间的先后上要求略有放宽,进行统一出示,对证据有意见的也实行统一发表。3、在法庭辩论阶段,普通程序要求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应当进行辩论,而简易审中,由于案件大体事实并无争议而可以仅就部分量刑的情节进行辩论。但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得省略,当然被告人可以尽量简略语言。4、在评议和宣判上,普通程序可以采用当庭宣判以及定期宣判两种宣判形式,而一般适用简易审进行审理的案件则更多适宜适用当庭宣判,更能提高审判效率。三、简易审的优缺点(一)简易审的公正性在一
6、定程度上有保障。1、普通程序简易审在理论上不会损害原程序的实体正义。一方面,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审理并非具有随意性,在适用过程中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超出法律的规范,这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了简易审制度的滥用。其次,它仍旧遵循追求实体正义的价值理念,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没有免除或降低控方的举证责任,使得即使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也不轻易定罪量刑,同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法官的适当告知、合理听取保持中立等要求并未发生改变,这些都保证简易审理过程的正义性。2、程序正义要求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均得以并且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建立
7、在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放弃辩护权利之上的简易审而言,就拥有了充分的简化部分辩论程序的合理性。普通程序简易审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的一定尊重,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选择,通过放弃一般普通程序选择简易审或者反对简易审的提议要求进行一般程序审理保障利益,同时,通过简易审能够使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以避免长期的等待加大精神压力,并且能够更快的了解案件避免由于案件时间拖延过长而产生审判拘论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第2页留时间比刑期更长的尴尬情形出现。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而对于被告人来说,认罪与否没有大差别
8、时,很难得到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因而,作为相应的补偿机制,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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