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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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115(颁布时间)19960115(实施时间)19980701(失效时间)重人发[1996]1号(文号)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1995年7月15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5日公布 重人发[1996]1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邮政业务及管理第三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通信管理,维护正常的邮政通信

2、秩序,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通信工作的领导,将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第四条 重庆市邮政局是全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邮电局在市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地区的邮政通信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邮政通信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3、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通信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通信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设施的通信安全行为。第二章 邮政业务及管理第八条 邮政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专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第九条 邮政部门专营下列业务:(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含速递文件业务);(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四)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和发行;(五)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由邮政部门专营的其

4、他邮政业务。第十条 邮政部门经营下列业务:(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二)国内报刊发行;(三)邮政汇兑;(四)邮政储蓄;(五)国务院允许经营的其他业务。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申请经营非邮政专营的邮政业务,市邮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同意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必须经邮政部门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执行有关邮政业务规则、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接受邮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自制集邮品,销售普通邮票须经邮政部门委托。第十四条 印制明信

5、片、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经省级邮电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五条 用户应当遵守禁止寄递或限量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邮件,邮政部门不予收寄。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邮政通信的行为:(一)损坏邮政设施;(二)在邮电局(所)门前,邮政信箱(筒)周围和邮政车辆必经通道堆放物料,摆摊设点;(三)私自开启邮政信箱(筒)或向邮政信箱(筒)内投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及其它杂物;(四)扰乱办理邮政业务场所的正常秩序;(五)伪造或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专用品;(六)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七)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拦截邮政运输工具;(八)妨

6、碍邮政通信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 邮政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制订邮政通信专业规划及分期实施计划,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机场、车站、港口等工程,应当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邮政通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九条 邮政部门为方便用户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邮亭、报刊亭、邮政信箱(筒)。城区邮电局(所)每处按0.5-0.7公里服务半径设置。乡、镇应当设置邮电局(所)或代办所;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置代办所或乡邮员。第二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楼应当由建

7、设单位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补建。已损坏或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信报箱,其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拆除邮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当地邮电局签订协议,负责就地或就近恢复相等的邮政设施。第二十二条 机场、港口和较大的车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部门应当提供服务。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等需要设置专门邮政服务机构的,可以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或委托其代办邮政业务。第二十三条 邮政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设施的检查、

8、维护和管理,保证邮政设施完好。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四条 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中断正常的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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