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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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5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邮政局(

3、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7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每个支局还应配置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4、的邮件装卸、转运场地。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设邮政局(所)。  第八条 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建筑成本价与邮政部门结算;由邮政部门自行建设的,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

5、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行建设的邮政局(所),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需要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院校和厂矿企业,应无偿提供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邮政部门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在首层防盗门外,设置与住户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群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设立收发室。  

6、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7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  (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四)邮政编码簿的编印

7、和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注:本款中关于“邮政部门对经营其他邮政业务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

8、月6日)取消。  *注:本条中关于“邮政部门对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第十六条 经营邮政、集邮品或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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