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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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530(颁布时间)19950530(实施时间)20110201(失效时间)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行业管理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快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邮政事务管理。第三条 邮政部门要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南宁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和市辖县邮电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辖县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电通信管理。市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邮政通信是社会的基础设施和国民经济的先行产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优先发展邮政事业。第六条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

3、部门制定本市邮政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工矿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规划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南宁市邮政局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实施。第九条 邮政局(所)的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优先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手续。第十条 新建城区及旧城区成片改造,如未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必须按设置标

4、准安排设置。第十一条 需要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院校和厂矿企业等单位,由需方向邮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后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火车站、机场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并在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邮政车辆出入通道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方面为邮政企业提供方便。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允许邮政部门在方便群众和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无偿设置邮筒、邮箱、阅报橱窗等设施。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报刊亭,有关部门在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扶持。第十四条 城镇新建住宅楼房必须在首层设置与住户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群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群、信报箱或设立收发室,并

5、与楼房建设同时竣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标准信报箱(筒)的维护、维修和更换,由产权人或用户负责。邮政部门提供标准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的建设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三章 行业管理第十六条 邮政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本市邮政业务,对非邮政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第十七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印制和发行,集邮品的制作;(四)邮

6、政编码的管理和邮政编码簿的发行;(五)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第十八条 市、县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经营邮票、集邮品业务的,应向市、县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需经市、县邮政部门批准,双方签订代办合同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二)销售自制集邮品;(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第二十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包括供社会公众

7、通信使用和机关、单位对外通信使用的信封,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并由省级邮政部门监制。不得生产、销售未经监制和不合格的邮政通信用品,不符合标准的邮政通信用品,邮政部门不予收寄。第二十一条 邮政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设置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邮政局办理邮件、报刊投递手续。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到原登记的邮政局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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