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办发〔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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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府办发〔2017〕1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杏山街道办,城西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麻江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29-麻江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完成县城县政府旁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麻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麻府发〔2013〕9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麻江县更新基准地价的通知》(麻府发〔2014〕20号)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县人民政府大院两旁(含县政府二栋、四栋和五栋宿舍楼)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红线范围内房屋、土地和建筑附属物(详细范围以县住建局提供的规划红线图为准),补偿内容如下:(一)对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附属设施

3、补偿。(五)房屋所在占用土地。二、征收主体麻江县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部门-29-涉及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和杏山街道办配合完成。涉及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和杏山街道办配合完成。四、征收时限(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二)搬迁期限。自签订《麻江县城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具体时间在协议中约定。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签订《麻江县城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照麻府发〔201

4、3〕9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逾期一律不予奖励。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一)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先补偿、后征收”原则。(二)坚持“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原则。(三)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即:由征收人按规划建设统建调换房,房屋、附属物和宅基地置换后剩余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四)货币补偿价值由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和宅基地价值构成。-29-1.房屋和附属物面积、体积、容积总量等计算按《贵州省城市房屋征收问题解答》第286条“建筑面

5、积计算规则”执行。①建筑为一层房屋以屋檐滴水线为界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②建筑为二层以上房屋,底层以屋檐滴水线为界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二层以上无阳台按墙体包边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有阳台但阳台为全封闭或内阳台的,按阳台实际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阳台为半封闭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③标准层高房屋按实际计算层数;非标准层高房屋按2.2米计为一层,不足2.2米按实际层高与2.2米的比例折算层数。④老式斜顶房屋,无楼板(指顶面楼板,下同)以屋檐滴水线为界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有二层,第二层建筑面积计算,以2.2米为一

6、层,不足2.2米的从楼板至木檐柱顶丈量高度,达1.1米(含1.1米)按半层计算,超1.1米以2.2米为层高标准折算计算面积。⑤勘丈房屋据实登记水、电(照明、动力)、生产设施、电话、闭路电视、灶、水池及房屋室内装修等内容。2.宅基地面积确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宅基地的规定进行确认。原则上以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登记确认数据为准。对超出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确认面积土地,按耕地(按照土地现状和实际用途进行征收)征地价进行补偿。宅基地勘丈以

7、正房、偏房、简易房占地及周围院落所占土地计算为宅基地面积。-29-3.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征收主房屋只征收附属物或只占用部分土地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4.有关供电、供水、有线电视、通讯等电杆、电线、管网、光缆等设施征收,原则上只给予适当补偿,具体由征收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商定。六、征收户头认定原则(一)2013年3月1日前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立户手续为认定立户时限(因在外读书、务工、参军、办理农村低保、城镇低保需要而办有单独户口的,不作为分户依据)。(二)原则上对在规定立户时限前实际分家,生活独立、经济独立和

8、有合法独立房地产手续者予以认定为1户。(三)1户家庭或夫妻之间若出现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按1户计算。(四)在征收决定下达后才离婚或分家的家庭,只认定为1户。(五)户口在外地,但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地产的,按1户计算。(六)符合分户条件,但分户对象在其他地方有宅基地自建房的,不能选择统建联建楼安置方式;分户对象有其他自购商品房的,可自愿选择货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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