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府办发〔2017〕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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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府办发〔2017〕273号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8日-20-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为推进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做好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现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望谟县城总体规划》、《望谟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原则(一)征收主体:望谟县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望谟县国土资源

3、局。(三)征收实施单位: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四)征收补偿原则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宗旨,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2.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3.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4.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5.惠民原则:守法让利,积极奖励。三、征收期限(一)签约期限:45日(以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启动时间计算)。(二)搬家交房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四、被征收房屋计户、权属性质、房屋类型、用途

4、、面积的认定标准(一)被征收房屋的计户标准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3.《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均无法提供,计一户;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房产且户口簿独立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分开计户(户口簿登记时间以2017年07月09日发布调查登记公告之前为准,户口簿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4.产权人已死亡且房产四至分割清楚,并持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按合法权利继承人进行计户(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

5、明文件时间以2017年07月09日发布调查登记公告之前)。(二)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性质认定1.已登记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认定为已登记房屋。-20-2.未登记房屋:本方案特指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2013年望谟县县城城镇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3)在2013年望谟县县城城镇地籍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层数在两层以内的部分按未登记房屋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超过

6、两层以外部分的房屋按期签约腾房的按临时建筑进行认定,未按期签约腾房的房屋按违法违章建筑认定。3.临时建筑:本方案特指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4.在建房屋:本方案特指持有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5.屋基:本方案特指持有住建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土地。6.随房院落空地:(1)国有土地:本方案特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2)集体土地:本方案特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

7、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占地面积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房屋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30平方米。-20-7.违法违章建筑: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下达房屋停建通知书的房屋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又不符合本方案未登记房屋认定规定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三)被征收房屋类型认定:1.私人自建房:本方案特指拥有自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且符合规划,自行组织施工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2.房改房:本方案特指房改中经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3.商品房:本方案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通过市场销售购买取得的房屋。4.单位公产房屋:本方案特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5.自管(出租)公房:本方案特指由国有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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