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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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的风险防控摘要:股权众筹在我国直至世界范围内都迅速发展起来,对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而言无疑是喜讯。我国因无信用征信系统,且无相应的法律规制,导致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合法性问题。为使股权众筹合法化,为发展预留法律空间。本文从股权众筹发展现状,面临的风险及其预防策略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针对性建议。关键词:众筹;股权众筹;风险防控1众筹现状(一)众筹定义及意义从2013年幵始,中国的众筹行业快速成长。可是对于许多人来说,众筹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众筹顾名思义指的是众人筹措资金,莫里克对众筹做了解释,指的是筹资

2、人选定项目后,依托互联网等众筹平台,向不特定人筹集资金,投资人通过投资项目获得股权回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股权众筹,以广大创业者与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推动社会创新创业,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是众筹模式普惠价值的最佳载体。自2015年开始,国家对股权众筹“政策鼓励+监管到位”的发展思路已基本明确,监管

3、并不是束缚,而是规范。因为,股权众筹的发展对我国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很多时候众筹被人们称为“天使的天使”。(二)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1.“人人投”折射出的股权众筹问题众筹平台“人人投”被一家名为诺米多的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人人投在临近开业前一周解除合同,因其质疑诺米多租金过高和无产权问题。该起案例引发了对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项目的风险问题。“人人投”众筹平台主张系诺米多项目存在信用风险问题,诺多米主张“人人投”运作不规范,未在项目上线前做风险提示且未进行充分调查。该起案例的最终受害者系投资者,有8

4、6位投资者认购了股权融资并付款,在“人人投”与诺米多解除合同情况下如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深思。2.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目前在我国较快发展起来的有大家投、天使汇、原始会、好投网等股权众筹平台,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融资方式是,先由创业者提交项目计划书,需要的融资额度、股权收益率等等。投资人对项目感兴趣的话,就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和回报率确定投资项目。因投资者投资额度不同,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作为领投人还是跟投人,领投人需要投入更多资金,跟投人投入资金份额相对较少。筹资人需要募集的资金达到其要求的额度后,

5、该项目即融资成功,融资成功的项目会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众筹平台作为回报,大致是2%左右。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众筹平台通常会建立一个资金托管账户,待融资成功,投资项目办理完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众筹平台再将该笔资金划入筹资者账户。众筹平台的建立对筹资者、投资者和众筹平台都是一个利好消息,缺少资金的筹资者可以筹集到相应资金并展开项目的运行,众筹平台通过筹集资金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用闲置资金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股权众筹来源于国外,因在国内水土不服遇到了不少问题,国内信用体系不如国外健全,且国内信用基础相对薄弱,加

6、之监管平台并未真正建立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制,股权众筹平台亦步亦趋,在众多风险中起起落落。除此之外,股权众筹因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也受到了诸多限制,如何建立起相应制度既能防范众筹风险又能规制众筹发展,成了我们应解决的难题。2股权众筹风险(一)众筹平台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真假难辨,草根未免太“草根”,在中国众筹只是一种游戏,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本运作。在国家法律未有合法规制情况下存在设圈套钱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投资环境、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审核能力有限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空白等,也可能一开始将出资人置于被动承受风险的地位

7、。因众筹平台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多数投资者无法拥有完全的风险识别及众筹项目的承受能力,在众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之间若有一方出现违约,出资人可能诱发社会危机。(二)众筹平台合法性问题1.与非法集资及违法发行证券界限不明众筹平台作为新兴的筹资平台,因向公众筹资,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可见众筹游离于合法边界。因《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人数有所限制,而股权众筹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

8、人数发行证券,易触及违法发行证券的问题。2.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制除合同法等民商法外,众筹多采用互联网法律,以互联网法律作为发展准据。众筹平台不受民商事规则的制约,本非存贷款的关系。监管机构的意见往往能牵制众筹的发展,使众筹的发展变得不明朗。3防范股权众筹风险的措施(一)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1.确立平台注册登记制,明确股权众筹地位在美国,股权众筹系采取注册制度,但还是需要在SEC登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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