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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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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抢劫罪既遂标准的重新确定作者简介:胡杨(1990-),男,汉族,四川成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2011级涉外警务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北京100038【摘要】在刑法理论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现有的主要学说均有不妥之处。抢劫罪双重客体间的主次关系具有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均可能存在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应该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区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分类探讨,进而确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关键词】抢劫罪;既遂;未遂;区分说TheCompletionCriterionofRobberyCr
2、imeHuYang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SchoolofIntiPolicing&LawEnforcement,Beijing,100038【Abstract】Incriminaltheoreticfield,thecompletioncriterionoftherobberycrimeisagreatlycontroversialissueEveryexistingmajordoctrineisnotappropriateinsomeaspectsUndercertainconditions,themas
3、ter-subordinaterelationshipbetweenthedualobjectsofrobberycrimecanbeconvertedBothbasicrobberyandaggravatedrobberymayhaveattemptedandotherincompletecrimepatternsThecontroversyshallbeguidedbycertainfundamentalprinciplesWeshoulddistinguishbasicrobberyandaggravatedrobbery,makeaclassifieddi
4、scussion,andthenascertainthecompletioncriterionofrobberycrime【Keywords]RobberyCrime;Completed;Attempted;TheDoctrineofDistinguishment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犯罪直接客体包含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两种类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那么,是依据财产损害结果还是人身损害结果确定既遂呢?是需要同时具备才构成既遂还是只要具备其一就
5、构成既遂呢?另外,我国刑法第263条既规定了普通的抢劫罪,也规定了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抢劫罪在普通构成和加重构成的既遂标准上必然有所不同。正因为抢劫罪客体和形态的多样性,在确定其既遂标准这一问题上,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将区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进行重新确定。我们将本文的主张称为“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区分说”(以下简称“区分说”)一、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基本构成的抢劫罪是指刑法第263条前半段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抢劫罪基本构成的构成要件如下: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
6、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认定抢劫罪既遂的主要争议在于对犯罪客体的认识。我国理论界一般主张以结果来认定抢劫罪是否既遂,“犯罪既遂意味着己经对法益造成物质性侵害”。因此,确定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关键就转化为对特定犯罪结果的认定。抢劫罪的特定犯罪结果是什么呢?因为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所以抢劫罪的特定犯罪结果就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结果和侵害人身权利的结果。我们首先考查侵害人
7、身权利的结果。在抢劫罪中,人身权利是因行为人的手段行为而被侵害的,我们必须关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跨度很大,“暴力”重至杀人,轻至一拳一脚。手段行为的大跨度决定了侵害人身权利的结果也是大跨度的,既包括死亡、重伤等实质性损害,也包括未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的人身侵害。而“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更是很少对人身造成实质性损害。我们可以看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造成的侵害人身权利的结果既包括实质性损害,也包括非实质性损害,比如对人身权利的威胁。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就必然造成侵害人身权利的结果。于是,确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时,就没有必要考虑侵
8、害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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