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ID:13171036

大小:84.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1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_第1页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_第2页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_第3页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_第4页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解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由于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直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往往导致对相同的事实情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或者在相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时段内,常常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决。出现如此局面的原因,主要还是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较大,莫衷一是,较有影响的主要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将第一格量刑档次的,理解为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将第二格量刑档次的八种情况,理解为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在加重构成的抢劫罪中,又将其中之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理解为结果加重犯;将其他七种情况,理解为情节加重

2、犯。并认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八种情况既是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的标志,同时也是其加重的犯罪构成齐备与否的标志,因此八种情况的抢劫罪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也就是说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均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由是:从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看,抢劫罪为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获取财物是达到既遂状态的标准,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入户抢劫等共同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衡量抢劫既

3、遂与未遂的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着手实行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均构成抢劫既未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又未伤人的,才属于抢劫未遂。9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以“财物到手”和“致人重伤、死亡”与否作为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抢到财物但没有伤人的,或者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属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的,为未遂。该观点实与第一种观点相似,只不过对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中,明确否定了既未抢到财物但又致人轻伤害的还存在抢劫既遂的问题

4、。  第五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的标准。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中致人轻伤和加重情节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夺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夺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的罪名,均应以抢劫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理论界的观点尚且难以统一,何以能保证司法实践中遇此问题时不产生混乱呀?由此说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故有必要对此问题作深入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统

5、一把握。  笔者主张,应以抢劫行为是否构成结果犯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并辅以是否构成结合犯作为检验该问题的尺度。即: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抢到财物的,或者虽然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或者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均为既遂而无未遂;包括“入户抢劫的”在内的情节加重犯亦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分析论证如下:9  分析以上观点的异同,不难看出:对行为人劫得了财物,无论数额多少都属于既遂,均不持异议;对结果加重犯中不存在抢劫未遂的问题亦趋成共识。争议的焦点是对“入户抢劫的”等情节加重犯,以及既未抢得财物但已致人轻伤而又不

6、属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一般抢劫行为,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  将八种情况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为结果加重犯,而将“入户抢劫的”等七种情况,理解为情节加重犯是有道理的,对此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无分歧。但从法理上讲,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不是《刑法》分则规定某项罪名的犯罪构成标志,而是具体运用刑罚时的量刑情节,说到底属于犯罪情节的范畴,与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况且,我国《刑法》也根本没有将某项罪名的犯罪分为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之别,原因是犯罪构成没有高、低级的层次之分,或者说我们不应该把犯罪构成分为基本构成,以及在此基础上,有更高一级的犯

7、罪构成。如果说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为加重构成的话,那也只能是犯罪情节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因为犯罪构成是将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具有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并与《刑法》的规定相衡量,从而得出犯罪成立这一法律结论的具体评价标准,它裁断是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也是研究分析刑事责任、犯罪形态、罪数、量刑等刑事法律问题的基础。而犯罪情节裁断的是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以后,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具体程度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犯罪构成解决的是犯罪成立的基本问题,犯罪情节解决的是犯罪成立后对犯罪行为人如何具体量刑的问题,且后者依附于前者,后者

8、的成立必须以前者的成立为条件。不可想象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情节从何谈起?故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等同对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