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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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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简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
2、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情况的意外变化,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
3、。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界限上。受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受贿罪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最后,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实施的利用职务行为与收取贿赂交易的
4、故意行为[1]695-696。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理判断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一般都认为,受贿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有若干不同的理解,总体来说存在下列观点。(一)承诺说收受财物型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型行为人完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实施向他人索取财物
5、的行为,均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破坏国家的廉政制度。(二)实际受贿说[1]695-696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或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受贿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构成受贿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三)谋取利益说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索取到他人的财物或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均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的未遂。上述观
6、点主要是基于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不同看法,这几种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承诺说以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作为理论根据,单纯地以承诺受贿行为的法律属性为出发点,去探求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这种做法显然无视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基本要求。受贿罪存在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形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如果行为人先承诺,承诺以后未来得及收受贿赂就案发,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把承诺行为作为受贿罪的既遂处理,显然有些严格。其
7、次,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的结论没有什么问题,但其论证过程中所阐述的理由值得商榷。中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主要有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说三种观点,其中犯罪构成说为通说。以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为根据来论证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显然失当。再次,谋取利益说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之所以不妥,是因为谋取利益并不属于该罪完备的标志。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但尚未收到财物,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受贿人基于受贿的犯罪故意,已收到了贿赂,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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