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样本合同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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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郑州博远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开发的“”项目(下称“本项目”)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及乙方销售代理范围1.1项目座落:;具体位置见附图;1.2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的房产范围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确定可销售房产,具体包括:1.2.1建筑面积暂定约平方米;房屋的套数约为套,

2、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局的预测绘面积为准;1.2.2委托项目可销售面积及具体房号经甲方确定后,列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建筑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可销售面积应根据预售许可证确定;1.3甲方有权自行销售房产或以抵债、互换等方式处置房产,但住宅不得超过套;商业房不得超过万;甲方自行销售/处置的房屋不列入委托销售范围,不计算整个小区的均价,需在乙方进场后一个月之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确定,乙方不计算代理费用,但配合甲方办理上述关系户的买房手续,但此部分房产面积应从可销售总面积中扣除

3、。第二条代理期限2.1.2本合同的执行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协商续签销售代理服务合同,若双方就续约事宜未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双方约定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应将下列证件之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乙方留存备案以保证项目销售的合规性3.1甲方:a、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b、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e、施工许可证f、商品房预售许可证g、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第四条委托内容4

4、.1营销策划服务4.1.1营销策划服务内容:a、项目建议:项目的市场调研与市场分析;提供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报告;b、项目的主题定位建议:根据项目的市场情况为甲方进行项目产品定位;C、项目整体规划风格建议:提出对项目主题规划、建筑景观风格和组团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以及后期广告推广主题的阐释;d、目标客群定位:目标客群分析,目标市场设定,客户定位及消费心理分析;广告及销售费用投入预算;e、销售策划:制定可行的行销方案,营销策略建议,营销渠道建议,营销计划建议,价格策略建议:包括广告、宣传、及销售周期以

5、及进度;以及根据市场状况拟定的价格表;4.2销售代理执行根据本协议约定代理销售房产。第五条乙方代理销售目标5.1住宅销售目标:第一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3个月):乙方住宅销售面积应达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40%(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30%,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套,若乙方住宅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套,则甲方在结算代理佣金时,可留10%作为销售保证金;第二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6个月):乙方住宅销售面积应达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65%;本阶段保底指

6、标为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5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套,若乙方住宅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_套,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阶段的销售保证金不再退还;且留第二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第三阶段(该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9个月):乙方住宅销售面积应达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90%;本阶段保底指标为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8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套,若乙方住宅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_套,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留第三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5.2门面房销售目标:第

7、一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5个月):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应达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20%(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1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套,若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套,则甲方在结算代理佣金时,可留10%做为销售保证金;第二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8个月):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应达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50%(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40%,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套,若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

8、,即实际套数小于套,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阶段的销售保证金不再退还;且留第二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第三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11个月):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应达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75%(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6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套,若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套,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留第三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5.3项目开盘条件:a、售楼处落成;b、甲方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5.4上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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