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理律杯最佳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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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理律杯最佳申请书doc队伍编号:1号2005年"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意志国X公司被申请人:迦丹国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目录第一部分请求事项2第二部分案件主要事实2第三部分申请意见3一、仲裁庭对请求事项第一项之争议具有管辖权3(一)项目公司作为本案第一项争议之仲裁当事人是适格的3(二)A、B、C、D公司作为本案第一项争议之仲裁当事人是适格的5(三)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对请求事项第一项之争议具有管辖权6二、仲裁庭对请求事项第二项之争议具有管辖权6(一)请求事项第二项之争议属于的"一切争议"的范围6(二)A、B、C

2、、D公司与项目公司有将其之间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7(三)仲裁庭对请求事项第二项之争议行使管辖权有利于争议的彻底解决7(四)仲裁庭可以一并审理第二项之争议7三、法律适用及其他7(一)法律适用7(二)仲裁地8(三)举证责任8四、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应赔偿申请人一百零八亿元之损失8(一)企业联盟协议书第4.3条是有效的预约合同8(二)申请人可以就磁浮铁路机电系统供应契约主张要求项目公司与之缔约9(三)项目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磁浮铁路机电系统供应契约,构成债务不履行10(四)企业联盟协议书第6.8条规定未排除项目公司未与申请人缔约之责任11(五)申请人可请

3、求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13(六)A、B、C、D及项目公司应赔偿申请人一百零八亿元之损失14五、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应返还申请人一百亿元之不当得利15(一)依据迦丹国民法第172条的规定,项目公司构成不当得利15(二)项目公司应返还申请人不当得利共计一百亿元18(三)A、B、C、D公司对返还申请人一百亿元之不当得利承担连带责任20六、以上请求权可以并存20(一)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应赔偿申请人一百零八亿元之损失20(二)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应返还申请人一百亿元之不当得利21(三)上述请求可以并存21七、申请人

4、可代位项目公司向A、B、C、D公司请求损害赔偿21(一)A、B、C、D公司对项目公司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21(二)申请人有权代位项目公司向A、B、C、D公司请求损害赔偿22八、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之仲裁费用和申请人所支出之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23附件一:证据列表24附件二:参考资料25附件三:本申请状副本6份25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意志国X公司被申请人:迦丹国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请求事项:  一、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基于企业联盟协议和迦丹国民法之规定所提出的以下主张:    1.请求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赔偿八亿元之备标费用;2.请求A、B、C、

5、D公司及项目公司赔偿一百亿元之所失利益;    3.请求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返还一百亿元之不当得利;二、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依据迦丹国公司法,以项目公司股东身份,代位项目公司向A、B、C、D公司请求208亿损害赔偿的主张;  三、请求A、B、C、D公司及项目公司承担本案之仲裁费用和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  案件主要事实  迦丹国于2003年初宣布兴建磁浮铁路一条,为引进民间投资及设计,以BOT方式邀请国内、外有兴趣和实力之厂商参与竞标,并于2003年4月1日发布公告,有意争取该规划项目之民间厂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由二家以上

6、厂商组成一企业联盟;  (2)企业联盟所有成员的实收资本额总计须达500亿元;  (3)企业联盟中须有一家厂商具有设计、制造、安装磁浮铁路机电系统的实绩,且该系统必须经过商业运转并验证其安全性及可靠度无虞;1  (4)得标的企业联盟应在三个月内成立一项目公司,与迦丹国政府签订本规划项目的BOT合约,负责执行本规划项目。投标须知另外规定,非经过迦丹国同意,企业联盟成员不得变更;同时项目公司一旦成立后,必须承担企业联盟于投标阶段所为之一切承诺及义务。投标须知的其它相关规定见附件一。  鉴于申请人在意志国及槟特尔国均曾参与类似磁浮铁路项目,同时负责机电系统之

7、供应,该类项目现已投入商业运转,成效良好,迦丹国A、B、C、D四公司联合申请人共同组成必胜企业联盟。为界定彼此间合作竞标关系,A、B、C、D及X五家公司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企业联盟协议书,其中第4.3条规定"鉴于X公司对于设计、兴建及营运磁浮铁路系统的经验,X公司应负责设计、供应及兴建本项目所需的机电系统,项目公司并应就上述事项与X公司签署契约。"  企业联盟协议书签订后,五家公司即依各自分工范围协力竞标,并最终击败由Y公司所参与的功成企业联盟而中标,接着成立项目公司,并与迦丹国政府签订BOT合约。申请人认为与必胜企业联盟有关机电供应契约之条件尚未

8、谈妥,依然投资3千万元于项目公司(占项目公司股权5%),其余95%之股份则由A、B、C、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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