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关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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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第二节关税税率的税务筹划第三节特别关税的税务筹划关税概述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有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国境包括一国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贸易性商品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纳税人: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或其

2、他社会团体;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第一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我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由货物的价款、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构成,进口货物的价款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即以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实付或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

3、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的费用,不得计入完税价格。根据进口货物不同的成交价格,海关对最终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1.若成交价格为CIF价格完税价格=CIF价格2.若成交价格为FOB价格完税价格=FOB价格十运费十保险费3.若成交价格为CFR价格完税价格=CFR价格十保险费(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

4、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这一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2.倒扣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是以被估价的进口货物

5、、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国内的合理利润、正常的税费支出,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3.计算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是以相关项目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相关项目包括: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4.其他合理方法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

6、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注意:估价方法的选择权不在纳税人,纳税人不应完全被动的接受。(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

7、(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关,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8、,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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