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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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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健全法律实施和监督制度的重要手段。监督法中专设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章,规范和指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近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地位。实际工作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对象绝大多数为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2、。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不适当情形时可以撤销:一是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是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是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可以看出,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不适当的情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合法性之外的,概括为其他不适当情形,没有具体规定。同时,各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不适当情形的审查,做法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人大工作规程中只是照列监督法的几种不适当情形,有些地方人大在监督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扩充,如增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上
3、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等。可以看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除合法性之外的“其他不适当情形”也没有全面的、统一的规定。这导致在实际审查时,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之外,其他方面如合理性等得不到审查或审查标准不一,很可能导致备案审查审不全面,最终达不到审查目的。如何全面合理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可以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等基本原则,涵盖了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公众性等各个方面,同时指导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
4、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物,必然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存在不适当的情形。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就为其适当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所以,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能够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质量,可以将其作为审查工具。具体来讲,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等六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方面的内容。习近平同志说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很好地概括了这两方面的内涵。法律优先是指“法已规定必
5、须为”,即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优先原则与监督法中“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相对应。法律保留是指“法无授权即禁止”,指行政活动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基础。在没有法定权限或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活动不得作出限制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保留与监督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相对应。可
6、见,合法行政原则包含了监督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以此为标准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包含公平公正对待、正当考虑和比例原则三个方面内容。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公平公正对待,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对象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如,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对待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即是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中的公
7、正公平对待。正当考虑,要求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行政机关有时会以某种明示目的为“幌子”掩盖不正当目的,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谋取本部门利益、特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或其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应深入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认真审查其明示目的背后是否正当,判断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个方面,是指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
8、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其一是合目的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运用的规制手段适合于所要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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