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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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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 行政诉讼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与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状况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是行政法学上一个重要概念,而且也是行政法律制度中广泛存在的一类行政行为。学界存有多种概念和称谓,本文认同通识性的定义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实现行政目的,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①域外法律制度中与之可类
2、比的概念和种类大致有:行政命令、行政规则、法规、命令、条例、通令、规程等。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基本都行使对其司法监督的权力,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可以直接对抽象的、有约束力的规定进行审查(除了议会立法),一些国家法院可以直接撤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②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可诉性,但这一制度设计饱受质疑。 随着立法的修订完善,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
3、新增的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因而,开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大门已是指日可待。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关注的是,如何建立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合理化审查机制。对此,我们除了积极参考和研究国外的相关制度设计,还要立足于国内现行的权力架构体系、司法资源配置、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与发展等具体国情。 二、关于审查主体的设置 (一)两种模式的代表
4、 司法审查的模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欧陆模式与美国模式。前者也被称为专门法院审查制度1和我国的台湾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受理审查有关行政争讼案件。比如法国,政府制定行政规范的权力不仅范围广,而且适用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对其司法审查由行政法院管辖。法国的行政法院主要被视为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因而,享有对行政行为的广泛监督权。行政机关的行为除极少数情况以外,都受行政法院管辖。①最高行政法院初审管辖的重大案件中包括: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的命令的诉讼,包括普遍性的条例和具体性的处理在
5、内;撤销部长做出的规范性文件的诉讼。②美国模式也称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或分散、具体的审查制度。法院通过在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附带审查所适用的法规、命令的合宪性,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法规内容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是否有合法的授权,作出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于认定违宪时拒绝予以适用。美国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美洲、英联邦国家,普遍地建立了美式司法审查制度。 (二)设立行政法院的理想期许 行政诉讼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与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状况与水平的重要标志。
6、为提高我国行政审判的实效,关于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呼声由来已久,这种主张由于涉及国家权力机构的分工和制衡,对现有的司法架构将产生很大冲击,一直是止步于理论上的设想。 对于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有关专家学者在专题研究中均有详尽阐述与论证,③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和资料数据颇具说服力。其构想在省级和省以下设置单独的行政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法院的具体审级模式可概括为:四级机构的两审终审制,即从下至上的初级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
7、庭的组织结构模式。作为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较深的我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可在制度上彰显出应有特质,同时,专门法院的建立势必会有效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步骤,也应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④如这一设想能付诸实施,则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运作效果将有根本改观,这也势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产生积极影响。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法院的设立采取了谨慎回避的态度,而是确立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
8、件的审判体制。当然,设立行政法院的理想模式,也并非就此行不通,今后可以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从国外的司法制度看,初级行政法院一般审理简易诉讼案件、特定类型争议的行政案件和强制执行等案件。就专门行政法院模式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受理和审查主体而言,可统一规定由中级行政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毕竟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区别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对其审查宜由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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