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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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篇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四十里城子镇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一、建立文稿审核台帐。上报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由承办人负责登记、编号,审核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有关情况都记录在台帐内。  二、受理登记前要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承办人员对送审稿及材料进行核点,应当有送审报告、起草说明、送审文稿及依据材料等。材料不齐的,要求该部门予以补齐,并以补齐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承办人应当自文稿登记、主任同意后,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初审时间的,应报请主任批准。  

2、四、完善文稿审核程序。  (一)启用文稿审核工作流程单,以记录各环节的重要意见,明确责任。  (二)审核中应当就发现的各项问题与起草部门沟通。沟通意见应事先经主任同意。沟通时应尽量将审核出的问题一起与起草部门研究,防止单个问题分别沟通影响效率。沟通时应阐明或书面提示沟通意见不是法制办最后审核意见,防止出现误解。  (三)讨论稿应当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视情况可采取发  函、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四)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进行会签。根据会签意见,经主任审核同意定稿,加盖法制办印章后,由起草

3、单位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建立文稿审核定期分析制度。每半年都对所审核的文稿进行分析,研究文稿内容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审核工作存在的不足和经验,以指导下一步工作。  六、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档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承办人将文稿审核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便查阅。  七、严格工作纪律和责任。在规范性文件文稿审核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遵守程序,保证时限。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篇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为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应当本着精简、效能、必要的原则予以控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

5、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局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于每年初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拟订,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法制部

6、门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

7、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九条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法制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第十一条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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