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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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6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2、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四)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五)推广方案、推广代理协议;(六)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七)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八)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集合计划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法

3、律问题,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4、,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五)其他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第11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

5、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证券公司设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资金募集”(一)“募集申请材料”: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2

6、)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7、;(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三、关于条件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7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

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0条: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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