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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云林县政府所属各级学校出勤差假管理疑义汇复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差假管理疑義彙復表編號案例釋復內容備考1.校長常利用例假日參加與職務無關之活動後,嗣於上班日自行補休疑義案。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者,給予公假。二、另查銓敘部90年12月28日(90)法二字第2090369號書函釋略以,例假日不上班,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教師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活動,自無請假或補休之問題。三、校長利用假日參加各項活動(如他校校慶或畢
2、業典禮、地方廟會、慶典或社區型活動等等)校長應本於職責判斷是否與本職職務相關,如認為與職務有關擬於事後擇日補休者,應於事前將活動文件交由2.3.教職員參加研習時間至中午12時30分,應核給公假半天或一天疑義案。學校校長可否自訂差假標準疑義案。人事單位依程序簽辦,並為事後補休之依據。如人事單位對活動內容認與校長職務無關時,應簽註意見並陳請裁示,再據以辦理。一、查銓敘部84年4月7日(84)台中法四字第1112913號書函釋略以:「83年8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已將原條文第5條有關路程假之規定予以刪除。」依現行
3、規定,各機關業已無由核給路程假;公差或公假內所含之路程係指利用一般大眾便捷之交通工具(不含搭飛機、高鐵)依實際公差或公假地點及交通狀況需要核給。二、各校應就研習結束時間及合理時程內,考量返回上班路程所需,由校長視實際狀況本權責自行核處。4.教職員於例假日經指定或指派參加研習或訓練,得否准予補休疑義案。一、查「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第3條規定: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二、教職員請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辦理,學
4、校不得自行訂定差假標準或相關規定,以維體制。公務人員及教師參加研習或訓練等活動,除情形特殊專案簽奉首長核准外,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辦理,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奉派參加縣府主辦單位舉辦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習或訓練者或參加縣府函文指定人員參加之研習或訓練者。(二)例假日參加研習或訓練之補休,以實際研習或訓練時數為準給予補休(教師補休以不影響教學及代課鐘點費,由教師自行負擔)。(三)例假日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教師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5.6.7.教職員結婚
5、日如何認定疑義案。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以事假、休假(兼行政職務教師)抵銷之代課鐘點費應如何處理疑義案。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能與對方和解,經法院傳喚出庭應訊可否核給公假疑義案。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復查民法第982條(97年5月23日修正生效)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爰結婚日之認定以符合實質要件為準。查教育部89年1
6、2月27日台(89)人(二)字第89160645號書函釋規定:為使患重病之教師得以安心養病,期能早日康復銷假上班,該段以事假(休假)抵銷之期間應可視同「病假」,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8.教師申請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休假(兼行政職務教師),是否先予扣除疑義案。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查其出庭應訊係因交通事故而起,與執行職務涉訟由機關長官指派出庭應訊之情形不同,亦與
7、應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係屬公法上義務之情形有別,為免流於寬濫,本案不宜核給公假,仍以請事假為宜。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9.10.流產妊娠週數究應以30日或31
8、日計算或依醫學習慣以4週計算疑義案。教師請病假可否由學校核支代理(代課)費用疑義案。二、查銓敘部72年12月7(72)臺楷典三字第51593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因病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休假,宜在延長病假前先予扣除,再續請延長病假。查銓敘部88年7月19日(88)台法二字第1784487號函准行政院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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