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私立泰北高中教职员工出勤差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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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私立泰北高中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修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行政會議通過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行政會議通過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校為發揮教職員工同仁服務精神,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團隊秩序,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教職員工之出勤差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章 出 勤第三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依下列規定:(各部處室因勤務不同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一、平時上、下班時間:1、日間部(含城區部):週一至週五為七時四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2、夜間部(含進修學校):(

2、1)部主任及行政組長:週一至週五為十七時至二十二時十分。(2)科主任、導師及職員工:週一至週五為十八時至二十二時十分。3、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每週應安排留校輔導時間,以為學生課業、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處理。二、寒、暑假期間:1、日間部(含城區部):(1)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依規定須出勤或返校等日程。(2)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週一至週五為八時至十六時三十分。2、夜間部(含進修學校):(1)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依規定須出勤或返校等日程。(2)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週一至週五為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三十分。三、應到校而無法到校之教職員工,應先行辦妥請假手

3、續,未經請假而不到職者視同曠職。四、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未到者為曠職;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五、教職員工在辦公時間內及上課時間內,無故不假外出,以曠職(課)論。教職員工臨時因事外出在二小時之內返校者,得向單位主管請假,填寫「因事外出登記簿」送請所屬主管核准後始得離校,返校時並應填註返校時間,送請主管銷假簽證;臨時因事外出請假,一學期以二十小時為限,超過者以事假計列。第四條本校教師應按課程表時間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應於每一節授課開始前在學生點名簿上簽名。二、教師於上課鈴響

4、五分鐘後始行到達課堂為遲到,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始行到達或下課鈴未響前五分鐘離開課堂者以曠課一節計。     三、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而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並通知另行補課。  四、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負責調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曠課、    曠職等情形記錄,隨時書面通知人事室辦理。 五、教師無故曠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依規定時間通知補授所缺課程,曠課一節者以曠職二小時計。第五條學校升降旗以全體專任教職員工參加為原則,有特殊狀況者得專案陳請校長核准免參加;除兼任導師者隨班督導外,行政人員應於指定位置就

5、位,未請假而缺席者,由人事室負責登記,並陳校長核閱。在同一學年度缺席升降旗十次,視為曠職半日。第六條教職員工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因教學需要之各項研究會、觀摩會、課外活動指導者,第一次書面糾正並以事假(半日)處理,第二次起以曠職處理,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書面通知人事室依規定辦理。第七條本校於星期例假日舉行各項活動時,有關人員仍應到勤。第八條教職員工遲到、早退五次作為曠職半日。曠職未滿一日者,得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曠職者,按日扣除俸薪。第九條教職員工遲到、早退、曠職,依本校考績辦法辦理。第十條本校基於實際需要,設下列值勤:一、

6、教官值勤:(含寒暑假)1、值日: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2、值夜:十七時三十分至次日早上八時。二、職員工值勤:1、平日:週一至週五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2、例假日: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3、寒暑假例假日(校本部由夜間部職員工負責):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三、教師值勤:寒暑假(日間、城區部):十二時至十七時三十分。第十一條值勤(日)人員之職責如下:一、外來接洽公務之人員或電話的接待處理。二、辦公處所水電使用情形及各項設施之巡察。三、防止任何破壞或滋事。四、防範災害(颱風、火災、竊盜…等)及其他非常事故。五、執行臨時交辦事項。六、有關急要情況及特殊實發事件

7、之通報與處理。值勤人員應在指定地點執行勤務,值勤於職責範圍內應行處理事項,應隨時處理,並紀錄於值勤紀錄簿。如遇緊急或特殊事故非職權所及者,應視事務之性質適時陳報校長或有關單位人員。第十二條值勤人員除固定者外,其餘由人事室排定輪值表陳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第十三條值勤人員發給值勤津貼或誤餐費,由人事室於月底統一製表送會計室、出納組一次核發。第三章差假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出差、外勤,應事先填具出差或外勤申請單,送由單位主管及人事、會計單位分別核章後轉陳校長核定。出差、外勤期間所遺職務、課程,必須由適當人員代理。前項所稱出差為因公外出處理業務,離校在二日

8、以上或出差地點距離學校單程三十公里以上者,支給差旅費。外勤為因公外出處理業務,當日往返者,支給交通費。第十五條出差人員於銷差後,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送由會計單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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