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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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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教育“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之法律规制“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办法理念的体现,是高职院主动适应市场需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其主体为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且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涉公”的一面,也有“涉私”的一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运作,必须对其“涉公”的一面作出科学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规制 简介:贺江红、肖青山,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G71:A:1009-0592(2011)04-242-02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之概念 “订单”一词原用于商业领域,是
2、指企业采购部门向原材料、燃料、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发出的定货单。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中引用“订单”一词是指用人单位与高职院校经过协商,由高职院校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所需人才的数量、知识水平以及职业技能等要求,为用人单位培养相应数量与质量人才的培养模式,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领域产学研合作的九种模式之一。该人才培养模式由学校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共同挑选培养对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共同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毕业后直接到订单用人单位就业,是高职教育产学研高度结合的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之法律分析 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
3、式进行法律规制,是国家公权力干预“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形式之一,必须具有科学性。一般来说,国家只对“涉公”的事务进行干预,对“涉私”事务放开由市场去调整。因此必须对高职教育中“订单式”培养模式进行法律分析,在明确“订单”式培养各主体间法律关系前提下,对私权部分,则须保障和尊重主体意思自治的权利;公权部分则须以法律进行规制。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主体的界定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存在三方主体,即学校、用人单位、学生。故其法律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用人单位与学校、用人单位与学生、学校与学生三方法律关
4、系。学校,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建立合作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般表现为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实习方案等,然后由学校组织招生与培养。用人单位,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除与学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实习方案等外,还要承担学生的实践教学,及在学生毕业后安排学生到本单位就业,这一过程则必与学生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除与学校成立了教育合同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外,还与用人单位产生了附条件的合同关系,即毕业时学生达到规定的条件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中各主体之间
5、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办学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既包含有私权的内容也有公权的内容。私权方面表现为学校以其独立的法人资格行使自主办学权。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培养协议是一种合同行为,是私权利的行使,受民事法律规范和调整。公权方面表现为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培养协议而进行合作办学产生的教育行为,中间亦还包含了国家教育权的行使,国家教育权则属于公权力的一种,是国家通过对教育活动的干预,将国家意志、利益体现于教育事业中,实现教育对国家利益的最大价值。是保障人民主
6、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维护着教育公平、捍卫着教育主权,即是政府的的法定责任也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由此可以看出,“订单”式人才培养中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是一种民事行为,“办学”则是教育行为。同时,由于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协议或人才培养协议除体现用人单位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外,还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并不是用人单位和学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达成协议,学校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还须从以后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福利待遇等面进行考量。同时,只有学生的参与,学校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人才培养协议,实现合同目的。总之,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
7、律关系既有“涉公”的部分,也有“涉私”的部分。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没有“订单式”培养的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典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属于典型的公权性质。而学生通过学校的招生,参与到“订单”式培养中来,则使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新增了一部分“涉私”内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招生一般是在招生简章中注明,通过高考录取应届高中毕业生,或者是从现有的在校学生挑选组成。而从现有在校生中挑选组成“订单”班的情况下,学校和学生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除行使了具有行政属性的公共权
8、利外,还存在着一种双方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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