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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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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司法行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检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司法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检查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2、司法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使行政检查权的机构名称、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具体事宜、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12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行行政检查。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巡查工作不受上述方式限制。第七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看卷宗、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涉及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证照、资
3、料、纳税证明等;(二)要求行政相对人对执行司法行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说明;(三)当场予以纠正;(四)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五)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第九条司法行政检查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履行如下责任:(一)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二)两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来意,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2(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按照有关要求制作行政检查文书,对重要的证据资料要进行保存,行政检查文书应使用本机关统一流水号编码,严格文书领取和收回制度。形成行政检查卷宗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档案
4、管理的规定归档保存。第十条检查工作依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二)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出记录;(四)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第十一条行政检查完成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结论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二条行政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论送达行政相对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地区)门户网站公示。分则第一节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行政检查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
5、、律师协会行政检查对象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12第十四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
6、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十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2(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
7、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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