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

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

ID:34894198

大小:3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13

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_第1页
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_第2页
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_第3页
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_第4页
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连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连市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执行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时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2、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使行政检查权的机构名称、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具体事宜、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可以进行联合行政检查机关名称等。第六条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抽样取证、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第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涉及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3、;(二)要求行政相对人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八条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方式包括: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等。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巡查工作不受上述方式限制。第九条城乡建设行政检查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履行如下责任:(一)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二)两名

4、以上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来意,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三)对于检查中责令限期改正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检查文书中规定的日期另行指派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复查笔录;(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按照有关要求制作行政检查文书,行政检查文书应使用本机关统一流水号编码,严格文书领取和收回制度。形成行政检查卷宗成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十条检查工作依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

5、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二)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或者将案件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好记录;(四)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第十一条行政检查完成后,应将行政检查结论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二条行政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论送达行政相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地区)门户网站公示。分则第节第节墙体材料应用行政检查第条墙体材料应用行政检查对象为:生产和应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

6、人。第十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条例》《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省142号政府令)等。第十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方面开展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行政检查工作:(一)建设工程是否使用了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墙体材料;(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是否违规生产了粘土实心砖、空心砖,页岩实心砖、空心砖;(三)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四)设计单位是

7、否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五)施工单位是否对进场的墙体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提设计要求的,不得使用。(六)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前,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第节散装水泥应用行政检查第十条散装水泥应用行政检查对象为:从事生产和应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散装水泥推广和应用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第5号部令)、《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158号令)、《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等。第十条散装水泥应用应当对以下方面开展散装水泥应用行政检查工作:(一)建设工程

8、是否违法现场搅拌砂浆,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