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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浅析清朝王又槐《办案进略》强盗案之办案经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清朝王又槐强窃盗案之办案经略摘要:“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自古至今,强盗是社会治安的毒瘤。不仅对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双重侵害,对历代统治者的江山社稷也产生了很大的威胁。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历代统治者采取各种措施,以消弭强盗。治理盗贼的方法虽愈多,盗案却没有停止。本文以王又槐《办案经略》为主要史料作为本文观察视角,通过观察地方政府如何审理盗案,国家如何试图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对社会的控制,来探讨清代强盗案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问题。文章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王又槐对强盗概念的界定以及与其他人对这一概念理解,从多角度对强盗的内涵进
2、行把握;第二部分,分析强盗案办案的经略,从司法官员审理强盗案件的过程中明确司法审判官所应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办案所应秉持的态度,以及盗案中一些具体情节的区分及司法适用问题,以对强盗案有直观的了解;第三部分,探讨强盗案办案审理中的弊端与司法控制。在强盗案的审理过程中常会出现讳盗、捕役不发、盗案超过办案期限等司法弊端。论述这些司法弊端出现的原因以及清朝政府的司法控制。关键词:清乾隆时期强盗案王又槐《办案经略》司法实践一、“强盗”概念的界定(一)王又槐《办案经略》对强盗概念的界定律载公取、窃取、皆为盗。是盗之名,统强劫、偷窃等类而言也。但世
3、俗称谓,分为强盗、窃贼,办案亦因之。故凡遇报窃案件文内忌用盗字,恐其混于强也。从即法律上载明公然劫取、秘密窃取都称为盗,盗的名称,是强劫、偷窃的类似的统称。但世人对盗的习惯的称谓分为强盗、窃贼,在办案的时候也这样称谓。因此,凡是遇到报失窃的案件的讼文内禁止用盗字,唯恐其与强相混同。可见王又槐对强盗的理解认为它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名词而是有区分的必要,强和盗并不竟然相同也不能相混同。虽然《大明律》、《大清律例》上对强盗罪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王又槐通过通读史书、了解所在朝代的民情现状、一些办案的司法实践对“强盗”这一概念加以界定,相信对当时的
4、史学界和法学界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二)类似强盗案的情形强劫大案,事不常有。每有窃贼临时行强拒捕,而称伙劫者,又有道路抢夺而错认强劫者,或有讳窃为强,讳贼为盗者,或有互争械斗因而入室搜检毁弃,辄称劫掠者,或有隐匿费用他人财物而捏报盗者,或有遗失执照银物而假报盗者,或有豪棍凭空谎报盗劫藉以陷害平人讹诈印捕官役者,或有谋杀人在家,尸难掩藏而捏报是贼者,或有拒捕而称行强者,或有数人行劫而率开多人者,或有窃贼无多而混控人众者,或有少赃而多开者,或有心疑其人平素不端而指为案内正贼者,或有捕风捉影而诬控者,或有捕役妄拏无辜拷打逼
5、认者,或有捕役畏比指窃贼为强盗,指良民为盗贼,指彼案贼犯而搪塞此案,匿真赃而换假赃者,或有捕役教贼诬扳者,或有贼犯挟仇诬扳者。此皆以虚为实,以伪作真,全在验勘情形,审讯口供时,留心觉察分辨,方不致被欺蒙也。从引上文来看,像强劫这样的案子不是经常有的,如果发生窃贼临时行强拒捕并称自己是合伙强劫的,或者在道路上抢夺的却误认为是强劫的,或者自己遗失财物而谎报财物被盗的,或者有强豪恶棍无凭无据捏造事实为陷害普通百姓或讹诈捕官衙役谎报被盗的,或者有捕役擅自捉拿无辜百姓拷打逼迫承认其为盗贼的等情形,并不是真正的强盗案,这些都是名义上的强盗案,如
6、果经验勘事实,审讯口供,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留心观察分辨,是不可能被类似强盗案的情形所欺骗的。综上所述,王又槐在著作《办案经略》中通过列举各种不同具体的犯罪手段和情节阐述什么是以假乱真、以虚为实,帮助办案主审官明确分辨是否为强盗案,从而正确断案,同时让世人对“强盗”概念有更直观深入的了解(三)其他对强盗概念的界定早在明代,强盗的语义已十分复杂,如晚明小说家凌濛初对强盗有如下解释:话说世人最怕的是个“强盗”二字,做个骂人语,不知这也只见得一边。若论起来,天下哪一处没有强盗?假如有一等做官的,误国欺君,侵剥百姓,虽然高官厚禄,难道不是大
7、盗?有一等做公子的,倚靠父兄势力,张牙舞爪,诈害乡民,窝赃私,无所不为,百姓不敢喊冤,官司不敢盘问,难道不是大盗?只论衣冠中,尚且如此,何况做经纪客商、做公门人役?三百六十行中尽有狼心狗行,狠似强盗之人在内,自不必说。凌濛初认为:到处都有强盗,官员、公子等只要不法,就可以被认为是“强盗”。从“强盗”二字被作为骂人语来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强盗”一词的使用已十分频繁,可见在日常生活中的“强盗”,多数情况下不是指“用暴力抢夺别人财物的人”。凌濛初对强盗的如此认识带有普遍性,他的观点大概代表了明清时期中国人对强盗的认识。在中国古代权威的
8、法律典籍中,对强盗罪的认识并不是十分清晰。《唐律疏议》、《宋刑统》对强盗罪有明确的定义,但《大明律》、《大清律例》对强盗罪没有明确的定义。如《大明律》“强盗”条载:凡强盗己行,而不得才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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