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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慎刑制度影响 篇一: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摘要:会审是中国古代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是应运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会审制度在西周时就早已出现,之后经过各朝代的变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时会审制度实现了制度化与具体化的发展。以至于对现今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朝审、慎刑制度 一、会审制度的渊源 会审,顾名思义,即是指会
2、同审议的意思,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①。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并没有提到“会审”一词。《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 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这大概就是会审制度的
3、一个雏形。随着各朝代传承和发展这一制度:汉代的“杂治;唐代的“三司推事”;而到明代的时候则形成较大的规模,其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袭明代,另还增创了“秋审”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发展 (一)西周的“三刺” “三刺”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具体是指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由中央群臣来讨论,不能解决的,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来讨论,还不能解决的,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 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意
4、思是: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听从他们的意见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或轻刑。也即“三刺断狱”,它充分反映一个史实:西周时期,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在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包括百姓的意见。汇集众多官民的意见,来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处理,因此一般都将其作为“会审的雏形”。 (二)汉朝的“杂议”在汉朝时,若遇到有重大的案件,皇帝就会派若干的官员会审(常由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司隶校尉等共同合议审理),这称之为”杂议”或“杂治”。甚至在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并确认
5、犯罪事实后,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再进一步”杂议”,主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发表各自的意见。汉代的杂治有三种称谓:杂考、杂案和杂问。②《汉书王嘉传》记载:“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东平王云狱。”就是杂治的典型实例之一,讲的是息夫躬、孙宠等上书告东平王云犯谋逆罪,。而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则由皇帝召集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理,称之为“廷议”。对于涉及重要权贵的犯罪案件,则由更多的公卿百官参加议刑 (三)唐朝的“三司(转载于:小龙文档网:中国古代的慎刑制度影响)推事”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
6、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中央三法司即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亦叫做“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而至于地方重案不方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临时法庭
7、,前往鞠审,也称之为“小三司推事”。 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四)明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从洪武十七年始,凡遇审判重大、疑难的案件时,均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最后上报由皇帝裁决。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的重大案件和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的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仍
8、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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