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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法学院03班09524106周书祥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它也就同时开始发挥其作用了。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
2、严厉的处罚。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予今惟恭行天之罚。”17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
3、思想。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
4、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17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斩首挂在木杆上示众)、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车裂、坑杀,具五刑;肉刑: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流放刑;劳役刑(徒刑):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财产性:赀刑(赀甲、赀盾、赀徭),
5、赎刑,没收财产;耻辱刑:髡、耐。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
6、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17“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
7、封建五刑过渡。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
8、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17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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