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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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文件精神,为研究生提供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奖励条例。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奖励设奖学金和先进个人两种。奖学金设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四种;先进个人设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三种。第二章普通奖学金第三条凡国家计划内的我校非定向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享受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

2、识,各门课程学习合格。第四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一)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或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二年者,每人每月180元;2、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二年不足四年者,每人每月200元;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220元。(二)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或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二年者,每人每月220元;2、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二年不足四年者,每人每月240元;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及以上者,每人每

3、月260元。(三)入学前具有大专(含电大、函大、自大等)毕业学历者,参加实际工作时间减去一年后,按第四条(一)、(二)条款执行。(四)新生入学时,非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提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交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及最早学历毕业文凭,方可按第四条(一)、(二)条款执行。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是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学校研究生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30元。第六条在校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予以发放助教津贴,硕士生每人每月3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24

4、0元。第七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学院(或研究院、中心,下同)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应发金额,并提供非应届毕业生的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及最早学历毕业文凭复印件。新生入学后四周内,由研究生处、部7核准学院上报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情况,统一制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并按月发放。研究生毕业(包括提前毕业),结业、退学、取消学籍、或受到学籍处分,或因其它处分和原因需停发、减发、扣除普通奖学金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时通知财务处

5、及相关学院。第九条凡符合普通奖学金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的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停发或减发普通奖学金。(一)下列情况不发普通奖学金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2、新生入学时未提交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者;3、研究生因转学(转入)或转专业而延长学习期间;4、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而延长学习期间;5、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6、研究生休学期间;7、研究生因其它原因保留学籍期间。(二)下列情况停发普通奖学金1、研究生因故退学或转学(转出)者,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停发;2、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转为在职人员

6、者,自转为在职人员当月起停发;3、研究生提前毕业者,自毕业答辩之日通过下月起停发;4、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下月起停发;5、无故拖欠应缴费用(培养费、住宿费等)者。(三)下列情况减发普通奖学金1、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停发半年普通奖学金,以后按80%发给,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普通奖学金按50%发给,以后按80%发给;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分别停发一、二、三个月普通奖学金。2、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因本人过失损坏高值仪器设备,除按有关规定赔(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停发一个月至半年的普通奖学金。因上述原因

7、受到校纪处分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第三章优秀奖学金第十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学风正派、品德优良者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以享受优秀奖学金。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均可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于评选前向各学院下达具体评选指标,各学院在规定的限额内组织评选。评选中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可以空额。研究生数较少的学院,可与相关学院、学科点联合评选。第十一条优秀奖学金评选等级、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一)评选等级:设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二)评选比例:优秀奖学金分别为参评人数的2%、10%、15%。若上一

8、等级缺额,其比例可归入下一等级评选(如一等缺额,其比例可归入二等中评定)。(三)奖励金额: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人·学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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